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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11月起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

杨洋2020-10-14 17:10:37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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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 11月1日试行,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办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将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开发企业,将实行重点监管。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二条,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明确了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适用范围、信息采集方法、信用等级核定、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异议信息处理、管理原则等内容。

  这是惠州市构建以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培育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类

  《办法》明确,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良好和不良两类,并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情况、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内容。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量化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信用优秀,B级为信用良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办法》明确,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开发企业,监管部门将实行差异化管理。

  对信用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简化监督和低频次的专项检查抽查,办理各项业务时给予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推荐参与评先评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给予支持。

  信用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和抽查。

  对信用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不授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在相关的网站上以适当的方式,提示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慎重选择。

  对信用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并在相关网站上曝光,向购房人、服务对象及有关合作单位警示企业的诚信情况。不授予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信用信息多渠道公布

  《办法》指出,经确认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市县区主管部门和市县区房协网站及公众号,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或金融机构等作为管理及信用考查的依据,并据此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1年。

  惠州市房地产业协会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初步搭建起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发布平台。10月底前,企业将完成平台上的信息录入。11月1日至12月31日,《办法》试行阶段,2021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届时,公众可通过“惠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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