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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0年第十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2020-11-03 14:04:40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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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秩序,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0年第十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据了解,2019年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的通知》,建立违法行为曝光长效机制,每月曝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违法案件,截至目前,已分19批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17起。 

  此次曝光的10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一、邢台县宏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建设的永康瑞府13号楼(幼儿园)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依据《消防法》第58条的规定,邢台市信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资质开发案

  该企业在衡水市开发建设的滨湖万象城项目中存在超越资质等级限制开发经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北顺磊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在石家庄市施工的石家庄市第二职业中专学校校内建筑拆除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万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荣盛碧桂园玖玺台项目中,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擅自施工案

  该企业在唐山市建设的树袋熊总部大厦项目中,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6条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条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701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河北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施工扬尘污染案

  该企业在南宫市建设的天一府项目,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4条的规定,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廊坊华夏博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投放餐厨垃圾案

  该企业将产生的餐厨垃圾违规倒入生活垃圾桶内,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6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36条的规定,大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案

  2020年5月10日,衡水市武强县画乡·新视界项目2号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武强县画乡·新视界建筑工地“5·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未向事故发生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进行复工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未开展“双控”机制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和第24条、《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19条等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2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14条等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九、陈会见安全事故责任案

  2020年5月10日,衡水市武强县画乡·新视界项目2号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武强县画乡·新视界建筑工地“5·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负责项目工程现场全面管理协调和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停止二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十、刘立军安全事故责任案

  2020年5月10日,衡水市武强县画乡·新视界项目2号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武强县画乡·新视界建筑工地“5·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河北中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22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9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3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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