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 2021-07-19 09:59:22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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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发布背景是什么?

  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持续深入开展“局处长走流程”、“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挖群众办事的痛点堵点,致力于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现将前期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汇总,共涉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三大类十一项内容,对外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便民成果落实落地。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部可由个人办理吗?

  是的。《通知》发布后,“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仅可单位经办人办理的要求予以取消,所有提取事项都可由提取人本人申请办理。

  三、租房提取是否还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和租房发票?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京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您可申请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1500元)方式,按季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您租住商品房且有租房发票(租房发票内容包括租房人身份信息、租房地址、月租金、租金总额和租房起止时间),则无需提供租房合同即可申请提取;如果您申请的是公租房提取,要求不变,仍需提供公租房的合同及发票。具体可参见租房提取的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2/676597/index.html)

  四、企业申请破产(强制清算)或上市合法合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时,需要提供哪些办事材料?

  《通知》发布后,此类业务的查询办理材料进行大幅精简:

  (一)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经办人员申请查询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住房公积金信息时,经办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管理人(清算组)信息查询申请表(加盖管理人或清算组公章)

  2.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3.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

  (二)拟上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申请查询本企业上市住房公积金合法合规缴存信息时,经办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仅供核验)

  五、我想办理提取,但没有北京的银行卡,可以办理吗?

  您如果有11家银行的I类卡,无论是北京卡或外地卡,都可通过北京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http://gjj.beijing.gov.cn/)、各管理部(含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网点)(具体可参见:https://map.beijing.gov.cn/gjj)、或11家银行网点绑定为公积金用卡,用于个人办理提取业务。

  11家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

  六、单位办理哪些业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申请办理降缓缴以及单位销户时,填写的表格加盖公章。

  七、我单位住房公积金托收缴款失败了,应如何处理?

  单位可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在首页的“待办任务列表”中即可查询失败原因,并可通过以下方式再次缴款:

  一是通过变更托收日再次发起托收(托收日当天不能变更)。

  经办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变更托收日;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鉴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表203)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变更托收日。

  二是单位可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再次缴款。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升便民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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