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政策 2021-09-17 11:31:04 来源: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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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于201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5月有效期届满。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2020年8月12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为更好的规范我市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和被征地村集体合法利益,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我局拟根据30号文和4号文要求,出台《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一步按照规范性文件流程报审。为了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决策质量,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

  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0月16日

  二、意见情况反映的部门、地址、电话:

  部门: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7号市自然资源局13楼征地中心1315办公室(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752-2896358

  邮政编码:516000

  电子邮箱地址:zrzyjzdzx@huizhou.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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