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自有住房用于长租且承诺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不计家庭住房套数

政策刘敏 2023-12-19 10:28:12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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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网讯(刘敏/文)12月18日,据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消息,清远市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其中,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确保出让地块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

  对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调整为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将调整后规划条件重新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分期实施的商住项目,在符合上位规划、产业政策且满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评估论证并按程序审核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业指标比例。

  规范房地产项目用地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相关工程建设、报装接入、设施维护等收费,取消不合理、不合规收费。

  同时,通知提出,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套数认定,居民在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区)及其他县(市)新购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将所在区域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居民将自有住房用于长租,承诺租期不少于5年或提供租赁合同租赁不少于3年,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核减一套。

  清远市将积极开展团购商品房系列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产业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或其他不特定群体组织集中采购,提供优质房源。

  此外,同日发布的《清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中提出,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

  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缴纳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由财政部门按照30元/平方米给予消费补贴;购房业主属于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子女未满18周岁(计算时间截至商品房合同备案日),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缴纳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由财政部门分别给予4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的消费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单户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且不高于应缴购房契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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