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结构拆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11-19 14: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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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黑龙江
  • 颁发时间:2020-11-13
  •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20〕21号
  • 发文机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20-11-1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结构拆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补齐短板,防范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结构拆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既有房屋结构拆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将既有房屋结构拆改纳入重点监管领域,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8号令),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各区政府要进一步理顺房屋结构拆改监管体制,着力解决好人员、编制等问题;要统筹财政、法制、住建等部门为执法部门提供经费、法规和技术支持,确保房屋结构拆改“查得出、管得住”。市住建局要按照“强区放权、职能下放”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对各区房屋结构拆改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二、全面加强审批管理

  将房屋结构拆改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市住建局要与各区加强沟通,做好业务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因生产经营、发展经济等需要拆改房屋结构的,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事前向房屋所在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如实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和设计文件等要件,并对提交要件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受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批后监管,形成闭环管理。其中,对老旧危房、无合法产权房屋、缺少房屋安全鉴定和设计方案,以及周边居民强烈反对的拆改申请,不得审批;对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的拆改申请,审批前要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对未经审批拆改、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的,区住建部门应责令停工,并按照规定移交执法部门。

  三、持续加大日常执法力度

  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整改一处,确保整治到位。对未经审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并监督责任人限期整改;对严重影响房屋本体安全的拆改行为,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拆改行为引发安全事故;对拆改房屋结构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从严监督问责

  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要认真梳理市政府关于住房安全使用方面政策规定,进一步明晰各自职责。同时,要与执法下沉工作有机结合,加快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衔接,严防出现执法“空档”及职责不清问题。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房屋拆改监管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敷衍塞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3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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