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购房及信贷政策的通告

2017-04-10 14: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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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河北
  • 颁发时间:2017-04-05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定兴县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17-04-05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购房及信贷政策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县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县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在县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指导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县城区无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县城区拥有1套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在县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四)对在县城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本县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注意事项

  (一)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时应出具家庭户成员房屋信息、贷款记录查询结果;

  (二)已经登记确权的房屋证明由定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出具;

  (三)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情况由住建局房管所出具;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结果由定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

  (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定兴支行出具。

  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及交易手续。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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