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2017-05-23 17: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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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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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工作,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区域及限购对象

  (一)在本县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在本县范围内,暂停向在本省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县购买住房须提供在本省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可。经县人社部门或省人社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引进人才,凭县人社部门或省人社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允许在本县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

  本通知所称的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建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棚改、旧改、城中村改造的除外。

  二、 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客房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三、 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

  未取得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房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设计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顶格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妥善处置存量商品住宅用地

  加大存量住宅用地清理处置力度,采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置换、改变土地用途、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置。

  五、 加强舆论引导

  房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和研判市场形势,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会同宣传部门、网信监管部门等单位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提前处置,对负面宣传、夸大不实的报道,及时核对澄清,防止炒作。同时,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在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房地产运行以及整治情况,防止大起大落,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除上述规定外,限贷、价格备案、交易资格审核等其他政策继续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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