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意见稿)

2018-06-27 1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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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8-06-2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18-06-2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为进一步探索创新共有产权模式,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部署,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的原则,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缓解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压力。

 二、工作目标

  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改革,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切实有效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有所居”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供应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1.本市户籍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出记录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

  2.新市民。本人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或本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二)申购与审核

  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对象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终审。审核实行两审全过程公示,审核和配售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申购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轮候规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实行轮候配售,轮候配售期不能超过5年。轮候对象的配售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四)供应计划

  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各区实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预登记制度,共有产权住房按需建设,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向社会公布。

  (五)筹集与规划布局

  通过新建、利用存量商品房等多种方式筹集共有产权住房房源,除公租房外的其他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逐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公租房经盘活退出公租房管理后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要求的,可以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集中建设的,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地段;需要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做到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以配建方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的,可采用“定配建、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规划部门确定的配建面积、套型结构等土地使用条件,可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建设标准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入住条件。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安全可靠等要求,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作共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七)运营管理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工作。各区应确定共有产权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八)价格交易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一般低于同期同地段楼盘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10-20%。允许承购人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直至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符合上市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增购、上市出售或政府回购的价格,应随行就市,按同时期、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由代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届时房源项目相邻地段、相近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或参照地税系统中房产征税价格评估确定,报区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上市交易的,在补交相关**政策所减免的税费后,所得价款增值部分收益按一定比例交回房屋所属政府,余额以承购人与政府的产权份额为依据公平分割。上市交易增值部分收益交回政府的比例,由各区根据本区情况自行确定。承购人增购产权份额或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时,政府所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明晰产权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十)用地供应

  国土部门要依据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充分调查摸底的情况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编入年度建设用地借用计划,做好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用地储备并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保足额保障和优先供应。在土地出让时,建设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经市场公开定价后供应,住房建设及规划部门确定的建成后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使用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 ,除了符合规定情形并报请有关部门同意的,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退出管理

  承购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供应条件的,应当通过增购取得完全产权实现退出,或由政府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因承购人债务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不满5年而被法院强制处置时,承购人应当予以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回购其所有的产权份额。

  (十三)政策支持

  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运营、购买、出租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配售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业以及购房个人,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个人一次购买或分期购买产权的,免收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费。

  2.提供信贷助购。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对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提供贷款帮助,解决购房能力弱问题。

  3.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共有产权购买资格的保障对象提供贷款支持。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工作安排

  (一)筹备阶段(2018年7月)。出台我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二)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9年3月)。各区政府对照试点工作方案,细化本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验收阶段(2019年4月)开展试点工作自查和整改完善。确保圆满完成省住建厅下达的试点任务。

  (四)总结阶段(2019年5月)。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试点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试点工作的推进;市住建管理局是全市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公安、工商、地税、人社、公积金中心、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同步开展,合力推进,协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任务,结合本区实际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落实共有产权住房房源筹集,以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的居住需求。

  (二)落实经费保障。为保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发展,建立与各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等相适应的发展资金,作为政府产权出资的来源。试点阶段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财政主要通过从上级下拨的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本区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渠道筹集。

  (三)严格督办考核。政府督查、住建部门加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开展督查,严格考核验收。

  六、其他

  (一)各区政府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的实施方案。

  (二)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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