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020-10-12 14:37:53来源:绍兴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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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浙江
  • 颁发时间:2020-09-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绍兴市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0-09-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建〔2017〕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施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园林绿化项目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自愿原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依据所得分值确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市风景名胜和园林学会协助做好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资信状况、经营素质和履约信誉等三方面的评价内容。其中资信状况包括经营范围、设备基地投入、荣誉表彰、从业人员等评价指标;经营素质包括企业工程建设、科技进步与创新等评价指标;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约和市场行为、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评价指标。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A级(AA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15名的企业。

  A级(AA档),评价指标得分得分在70分(含)以上,且排名在16—30名的企业。

  A级(A档),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含)以上的企业。

  B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69分的企业。

  C级,评价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下的企业。

  第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本市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其工商注册地。市外企业可以向其驻绍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或拟建、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时拥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或拟建与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申报信用评价的企业对照《绍兴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并按照计分表所列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后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截止期为每年3月底。

  3、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初审结果、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市风景名胜和园林学会负责协助市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公布。

  对公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出,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收到的异议内容,市建设局将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当地涉及企业的处罚、通报等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抄送至市建设局作为减分、降档依据。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特别是AAA档和AA档的企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和帮助,并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三)对信用等级降级为C级的企业,在市场日常监管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导和鼓励提升信用评价高等级企业的竞争力。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信用评价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信用评价中得分的,经查实后,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组织和参与信用评价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工作人员和专家成员在信用评价中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年4月25日起试行。

  附件:     

  绍兴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及计分办法

分值

自评分

得分

方面

内容

1


资信状况

1.1


经营范围和办公场所

1.1经营范围和场所

1.1.1评价内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施工及园林绿化服务等相关内容的,在绍兴市范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以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和相关文件为准)。

1.1.2评价方式:企业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固定办公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产权证明和相关依据,必要时组织人员现场踏勘。

1.1.3评分标准:

(1)企业有营业执照,依据经营范围、内容等依法经营的得5分。

(2)企业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的,乙级得2分,甲级得4分。

(3)企业在绍兴市范围内有投入使用的固定办公场所100㎡以下的,得1分;100㎡及以上200㎡以下的,得2分的。每增加100㎡的,加1分。(此项最高得5分)。

14



1.2

专业设备和苗圃

1.2专业设备及苗圃

1.2.1评价内容:企业在绍兴市范围内投入使用的专业机械设备、苗圃、苗木生产培育基地。

1.2.2评价方式:查阅企业的设备购置发票、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企业的苗圃及苗木生产培育基地的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苗圃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必要时组织人员现场踏勘。

1.2.3评分标准:

(1)拥有洒水车(核定载质量4吨及以上)的,每台得1分,有高空作业车的,每台得2分。(此项最高得4分);

(2)企业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林权证的得2分。

(3)在绍兴市范围内有苗圃、苗木培育基地且经营面积50亩以下的,得0.5分;50亩及以上100亩以下的,得1分;100亩及以上的,每增加50亩加0.5分。(此项最高得5分)。

11



1.3

荣誉
表彰

1.3企业荣誉表彰

1.3.1评价内容:企业荣誉。

1.3.2评价方式:查阅荣誉称号获奖文件。

1.3.3评分标准:

企业近3年获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级部门以上表彰的,得3分;近3年获区、县(市)党委政府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园林学会(协会)表彰的,得2分;近3年获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园林学会表彰的,得1分;

企业近3年获得省、市和区、县(市)文明单位的得4、3、2分。

学会(协会)表彰的需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确认。

7



1.4

从业人员

1.4园林专业从业人员

1.4.1评价内容:企业园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1.4.2评价方式:须提供由人社部门颁发的园林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专业不明确的,须提供职称评审表和相关学历证明)或技术工种证书,同时提供有效社保证明12个月以上。

1.4.3评分标准:

(1)园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每人得2分。

(2)园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每人得1分(最高9分)。

(3)高级绿化工或高级花卉工的,每人得0.5分(最高5分)。

(4)其他园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工人,每人得0.3分(最高3分)。

(5)中级技术工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园林绿化工程相关工种), 每人得0.1分(最高1分)。

单人只计取最高级别,不得重复计分。本项最高计算至18分。

18



2

经营素质

2.1

工程建设

2.1工程建设

2.1.1评价内容:企业承建项目评优、工程质量安全、工程业绩情况。

2.1.2评价方式:查阅有关项目获奖文件,工程项目各类通报。

2.1.3评分标准:

2.1.3.1项目评优

(1)近3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获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评选的优质园林工程称号的,每项得5分;获部级标化工地的,每项得1.5分。

(2)近3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获浙江省“优秀园林工程”、“钱江杯”园林优质工程等省级奖项的,每项得3分;获省级标化工地的,每项得1分。

(3)近2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获 “兰花杯”优质工程等市级奖项的,每项得1.5分,获市级标化工地的,每项得0.5分。

(4)近1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获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1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此项最高计14分。

2.1.3.2工程质量安全

(1)近2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在部、省、市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1.5、1、0.5分。(以通报文件为准)

(2)近2年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等级、较大等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扣2分、4分。扣完为止。

(3)近2年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整个第2.1项不得分。

工程质量基础分为4分,质量事故不分专业类别。市外企业可根据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评价。

2.1.3.3 工程业绩

近3年承建的经公开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每项得0.1分;在2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每项得0.2分;在500万元及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每项得0.3分;在800万元及以上至1200万元的,每项得0.4分;1200万元以上的,每项得0.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工程造价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此项最高计2分。

20





2.2

科技
进步

创新

2.2.1评价内容:企业获得园林专利、园林科普示范基地、园林景观设计奖项等情况,以及园林绿化工程新技术的应用示范。

2.2.2评价方式:查阅涉及评分标准的有关证明资料。

2.2.3评分标准:

(1)近5年企业获园林植物新品种的,每项得0.5分;近5年获园林工程相关专利(版权)的,每项得0.2分。

(2)近5年企业的苗圃、苗木生产培育基地荣获各级科协组织评选的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市级的每项得0.5分;省级的每项得1分;国家级的每项得1.5分。

(3)近5年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获市级园林绿化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的,每项得0.5分。

(4)近3年企业获得园林景观设计奖项的,市级的每项得0.5分,省级的每项得1分,部级及以上每项得1.5分。

学会(协会)表彰的需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确认。此项最高计4分。

4



3

履约信誉

3.1

合同履行和市场行为

3.1.1合同履约(最高分6分,评价期为近一年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近1年无在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基础分3分)。

3.1.1.1评价内容:企业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量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履约情况。

3.1.1.2评价方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合同履约检查结果通报、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合同履约评价以及履约保证措施。

3.1.1.3评分标准:

(1)履约检查评价。承接的申报类别相对应的工程项目在合同履约检查中企业被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每次扣1分,总分2分,扣完为止。(扣分时限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

(2)发包人对企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履约评价。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履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1分,“一般”扣0.3分,“差”扣0.5分,总分2分,扣完为止(动态计分)。

(3)合同履约保证措施。项目合同办理履约担保,有相应的担保合同或保险合同,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未办理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不得分。

3.1.2市场行为(最高分6分)

3.1.2.1评价内容:企业的市场行为。

3.1.2.2评价方式:查阅近2年绍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文件。

3.1.2.3评分标准:在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中及工程承包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之日下一个评价周期始起至公示期结束日所在评价周期满止),每次扣1分,总分6分,扣完为止。市外企业可根据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评价。

3.1.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基础分4分,近2年无在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得1分;近2年无在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但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际措施的得2分)

3.1.3.1评价内容:企业的实名制管理情况。

3.1.3.2评价方式:查阅企业现场实名制管理、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的措施及拖欠民工工资的通报。

3.1.3.3评分标准:

(1)近2年企业未按照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分。

(2)近2年发生民工欠薪纠纷,被各级建设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

市外企业可根据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评价。

以上(1)~(2)累计扣完4分为止。

16



3.2

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3.2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不分专业类别)(基础分10分,近2年在绍兴市范围内无在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基础分6分。)

3.2.1评价内容:企业在绍兴市范围内的依法经营行为。

3.2.2评价方式:查阅企业近2年在绍兴市范围内有无列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文件,和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或文件。

3.2.3评分标准:

(1)企业被列入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建设局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直接降三档、二档和一档。被列入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企业员工被列入部、省、市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的,一个行为每人次分别扣4、3、2、1分。

(3)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理的,扣5分。

上述行为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上述分值两倍扣分。

上述行为中属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市场行为的,并在相应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

10



合计

100



备注:1.本表中近2年指的是从信用评价指标测算截止期起往前延伸2年,若测算截止期为2019年8月31日,近2年指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以此类推,均以发文时间为准。

2、“上年度”是指申报年的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3、通报批评公示期限如无特别说明的,按公示3个月计。通报批评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责令停工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其他明示作为企业不良行为等处理的。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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