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1-09 15: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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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1-12-30
  •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1〕29号
  • 发文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委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京建法〔2011〕2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构件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2010年3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1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暂行办法》延续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

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参与住宅产业化,促进我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时未要求采用产业化建造方式的项目,投标或竞购主体在投标或竞购时自愿采用产业化建造方案;或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申请采用产业化建造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化住宅,是指在建设过程中,保温复合外墙、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构件均采用工厂化生产、施工现场装配、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奖励,是指对于产业化住宅,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在原规划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奖励一定数量的建筑面积。项目奖励面积总和不超过实施产业化的各单体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3%。

对上述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审定的楼面毛地价(或楼面出让金)收取土地价款。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组织成立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和建筑经济,以及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的专家与相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包括审定项目技术方案、确定奖励面积数量等事项。

第六条 拟建设产业化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实施产业化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方案。开发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力量、信用和财务状况进行初步审核。对未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列入产业化项目。对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考虑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要求,优化开发建设方案。

第八条 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市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优化开发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超出现行规范标准结构体系等安全性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对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列入产业化项目。对通过论证的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区位及实施产业化成本因素提出每栋建筑的面积奖励建议数,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九条 对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审核意见下达关于项目实施产业化的批复,并抄报市规划、国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按照相关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初步意见和现行规范标准,做好住宅产业化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严格按照规划监督的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核验,重点做好产业化住宅项目规划许可规模的核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产业化住宅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重点做好构件采用产业化情况实施的核验。对未按项目产业化实施方案实施的项目,由市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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