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通知

2012-06-07 17:48:11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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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开发企业:

现将《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本市及在本市登记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法,对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烟台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承担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

(一)经营行为指标。包括:1、合同信用状况;2、销售、售后服务信用状况;3、行政处罚情况记录;4、司法诉讼记录;5、行业管理记录。

(二)社会贡献指标。包括:1、依法纳税状况;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状况;3、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发放工资情况。

(三)开发企业形象指标。包括: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状况;2、客户与消费者评价状况;3、舆论监督评价状况。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信用信息按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开发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行为记录。

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及以上执法部门查实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和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等,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通过建设、土地、规划、房管、城管、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开发企业自行申报,以及公众投诉和媒体公开公布等方式征集。各开发企业负责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由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于每月10日前向市开发办提供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市开发办依托烟台房地产网建立统一的信息录入、公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九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修复

第十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均通过烟台房地产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

(一)优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延长公布期限,其中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延长为三年,受到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延长为两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自信息上报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二)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延长至三年以内,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

(三)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平台信息库;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平台信息库;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延长公布期限,并将延长的公布期限告知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

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在申诉期满后无异议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实行修复制度。

信用信息修复制度是为保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地反应开发企业的即时信用状况,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及其变化情况,而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复的行为。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修复分为更正修复和整改修复。

(一)更正修复。开发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市开发办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市开发办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二)整改修复。鼓励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整改结果经信息提供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由市开发办认定后,根据整改情况,对原公布信用信息进行修复。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录入相应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对于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不予整改修复。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市开发办每年底应当以信用记分为基础对开发企业年度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记分通过开发企业信用基础分和上年度内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得出得分。开发企业信用记分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反映开发企业即时信用状况。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进行加、减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保留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信用开发企业、AA级信用开发企业、A级信用开发企业、B级信用开发企业、C级信用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信用开发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近两年内每年度的信用记分最高值不低于160分;无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项;

(二)AA级信用开发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得为B、C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A级标准,信用记分最高值不低于12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A级信用开发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得为C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级标准,信用记分最低值不低于90分;评价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B级信用开发企业。在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级标准,信用记分最低值不低于60分;

(五)C级信用开发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B级标准的开发企业。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AAA级和AA级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评价年度新批资质开发企业、新登记外地进烟开发企业只公布信用信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 市开发办应当根据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完善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为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使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烟台房地产网查询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和即时信用记分,了解开发企业信用状况。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烟台房地产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在下一年度日常管理中免于常规检查(不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对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推荐参加优秀企业评选;可按测算资本金数额的80%实施监管;银行方面予以支持;房管部门对预售项目放宽许可条件,对预售资金的使用适当降低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在政府规费收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在下一年度日常管理中应加强监管、检查;不得参加任何优秀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的开发企业,资质到期不予延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登记的外地开发企业,除在烟台房地产网和新闻媒体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转至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或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信用信息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附件:

烟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一、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社会公益行为加分

包括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无捐助行为的不加分,捐助3万元以下的加1分,超过3万元部分每3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企业荣誉加分

1、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受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表彰的,加3分;

2、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A级加6分、AA级加4分、A级加2分;

3、开发建设的项目列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分别加20分、10分;受到建设部、建设厅表彰的,每项目分别加10分、5分;

4、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的,每项目加30分;被评为省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加20分;被评为市级优秀住宅小区金奖、银奖、铜奖(或相当级别奖项)的,每项目分别加15分、10分、5分;

5、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评价年度通过预审的,每项目加10分;评价年度通过中期检查的,每项目加10分;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每项目分别加20分(AAA)、15分(AA)、10分(A);预审、中期检查、终审中有两项在同一年度的,只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6、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管理部门推广应用的“四新”技术和部品,企业采用经申请认定后,每项加2分,最高加10分;

7、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其他荣誉,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加分。

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否决指标

凡出现下列否决指标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并减50分/次。

1、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

2、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3、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发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和开发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企业能够及时整改,不处罚的,每次减10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被处罚的,每次减20分;对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的,每次追减10分。

(三)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企业能够及时整改的,每次减5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减10分;

(四)因售后服务机构未能发挥作用,引起消费者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每次减3分;造成上访事件的,每次减10分。

(五)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的,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每次减5分;被司法机构判决后拒不执行的,每次追减5分;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每次减10分。

(六)其它未按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经审查认定的,每次扣3分。

(七)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减分。

(八)企业因以上不良行为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通报的,分别追减20、15分、10分、5分;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分别追减15分、10分、5分、3分;受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专业通报的,追减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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