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

2010-11-19 17: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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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04-06-07
  •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69号
  •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2004-06-07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房地产税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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