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

2010-11-19 15:00:11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黑龙江
  • 颁发时间:2007-12-23
  •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7)16号
  •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7-12-2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哈政办发(2007)16号

发布日期:2007-12-23

执行日期:2007-12-2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民生为本,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使全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市情,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坚持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联动,努力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包括县城)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运作更加规范,保障更加有力;基本完成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住房保障制度比较完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

  (四)确定保障对象界定标准。我市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不低于同类城市保障水平的要求,确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完善准入条件。

  (五)加强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管理。制定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建立市、区、街道三级认定管理体系。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公示、审核、审批制度,建立健全轮候制度和退出机制,实施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六)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按照应保尽保、加快推进、逐步解决的工作思路,制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七)构建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城区棚户区拆迁改造,逐步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继续实施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八)明确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对象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购房补贴,补贴家庭面向市场自主购房,补贴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测算并公布;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限定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政府批准实施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出售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政府认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选择其中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九)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标准。本着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保障对象住房消费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我市住房保障标准。

  四、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十)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完善我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调整住房保障对象,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申请、审核、轮候、年度复核制度,形成稳定的房源和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廉租住房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2007年年底前,全部解决市区范围内(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已取得保障资格,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下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09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10年开始,将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县(市)及呼兰、阿城两区要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制定廉租住房工作计划;2008年年底前,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将保障范围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

  (十二)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不断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哈政发(2007)20号),适当增加配建比例,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十三)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是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资金支持。要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随着上述各项资金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保障资金行为的发生。

  五、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四)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抓紧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调整供应对象,控制建设标准,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确保将政府优惠政策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五)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应退还全部货币补贴款或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十六)合理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其建设标准、质量、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不应低于普通商品住宅。“十一五”期间,政府组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在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其销售对象主要为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有剩余可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十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交易的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货币补贴资金或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满5年可以转让,按不同保障方式由政府收回货币补贴资金,或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货币补贴款,继续出售或补贴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八)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城区三环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优惠政策和价格管理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利用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搞商品房开发。

  六、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九)加快城区棚户区的拆迁改造。采取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运作模式,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三环以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突出抓好棚户区拆迁改造中的住房保障工作,在建设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安置被拆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十)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结合各区实施的旧住宅区居民庭院整治和市统一组织实施的旧住宅区房屋平改坡综合改造工作,按照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对经政府批准的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项目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扶持。

  (二十一)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综(2006)20号)要求,继续抓好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居住生活环境工作,认真总结已实施的农民工公寓建设试点经验,鼓励和引导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式住宅。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公寓式住宅。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外来务工人员的户口迁移工作,对具有相对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应适时解决其落户问题,在取得本市户口后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

  七、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

  (二十二)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我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稳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列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优先落实规划选址、土地供应,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切实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二十三)落实保障性住房各项优惠政策。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二是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是保证建设用地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十五)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八、加大金融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管理,不断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全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的低收入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加大对低收入家庭购房支持力度;认真研究相关措施,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性支出,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使低收入家庭享受上述政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严格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合理核定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十七)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融资渠道。引导商业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对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信贷纳入小额信贷支持范围;通过发行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吸引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投资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九、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拟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市房产住宅、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由市房产住宅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九)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房产住宅部门负责抓紧调整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发改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物价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价格管理;城市规划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用地选址及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