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

2010-11-19 15: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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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07-12-03
  •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7〕109号
  • 发文机构: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7-12-0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成办发〔2007〕109号

发布日期:2007-12-3

执行日期:2007-12-3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教师集中居住住房主要适用对象为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含中心城区涉农教师),优先向无房或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农村中小学教师家庭提供。

  (二)申购(租)条件。申购(租)教师集中居住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2.本人及配偶未购(租)公有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

  3.无城镇产权性质的住房或虽有此类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购(租)教师集中居住住房者的基本情况并公示。

  (三)选址及规划。教师集中居住住房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市)县城市(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区(市)县城区以及重点镇和中心镇集中修建。

  (四)供地及建设方式。

  1.教师集中居住住房供地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在市国土行政部门下达给各区(市)县的年度用地指标中报征,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以划拨方式解决。

  2.教师集中居住住房建设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区(市)县政府投资性公司负责建设,不得由社会开发公司承建。

  3.教师集中居住住房建设标准为:多层单套的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含公摊面积),高层单套的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含公摊面积)。

  4.教师集中居住住房报建规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各区(市)县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设立教师集中居住住房报建手续办理“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五)价格。教师集中居住住房价格由实际取得土地的成本、报建规费和建设成本等构成。各区(市)县教育、物价、房管部门根据实际成本负责核定(审批)住房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困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各区(市)县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落实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区(市)县,应尽快将教师住房公积金财政匹配资金纳入预算并及时匹配到位;对历年欠缴的教师住房公积金财政匹配资金应制定补缴计划,尽快补缴;对教师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缴存额偏低的,应根据财力进行调整;应积极为教师住房项目提供公积金贷款。具备实施住房补贴条件的区(市)县应尽快落实教师住房补贴。

  (三)规范产权办理事项。教师集中居住住房仅限于教育系统内流通。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在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制定教师集中居住住房转让、买卖等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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