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

2010-11-19 15: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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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海南
  • 颁发时间:2007-01-10
  •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7〕3号
  •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7-01-10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琼府办〔2007〕3号

发布日期:2007-1-10

执行日期:2007-1-1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途径,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我省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报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家庭住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优先供应现借住、租住、暂住的低保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和规划,并尽快向社会公布。确需新建廉租住房的,应编制土地供应计划。

  省建设厅对全省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市、县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县的房产管理局(所)负责。省和市、县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当地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应与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为激活住房二级市场,各市、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首先应在住房二级市场收购低价房和租赁低租金住房,同时应出资收购处置的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五、落实廉租住房的税费减免政策。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要减免产权登记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收购处置的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作为廉租住房的,可执行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新建廉租住房的,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城建等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六、廉租住房资金要以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规定提留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廉租住房资金的主渠道来源,采取得力措施确保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并每年将按规定提留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缴存率和覆盖面,从而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以积累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历年来应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核定后一并划转专户储存。

  七、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产管理局(所)按专户进行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八、动员和鼓励社会捐赠。各市、县房产管理局(所)可联合民政部门、慈善机构和新闻媒体就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有关政策措施等开展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或实物。数额较大的捐赠资金可申请设立廉租住房基金。对捐赠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捐赠人应进行公开表彰,对捐赠资金达一定数额、实物达一定面积的捐赠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九、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

  市、县房产管理局(所)要规范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最低收入家庭,要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加强廉租住房动态管理,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各市、县房产管理局(所)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不如实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各市、县房产管理局(所)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市、县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廉租住房档案要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二○○七年一月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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