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2010-11-23 09: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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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上海
  • 颁发时间:2001-11-27
  • 发文字号:沪价商[2001]045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2001-11-27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发文单位:上海市物价局

文  号:沪价商[2001]045号

发布日期:2001-11-27

执行日期:2001-11-27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沪住保(2001)3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建设部《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你公司一年来运行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担保费收取标准

  (一)费率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担保费率为1‰;

  (二)计费公式

  担保费=贷款期年初贷款本息余额之和×担保费率。

  二、收取方式

  担保费在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

  三、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本标准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每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速算额(元)

  贷款年限             速算额

  1               9.9

  2               14.7

  3               19.7

  4               24.7

  5               29.7

  6               35.3

  7               40.2

  8               45.5

  9               50.4

  10               54.9

  11               60.2

  12               65.4

  13               70.7

  14               76.0

  15               81.2

  16               86.0

  17               91.2

  18               96.0

  19               101.3

  20               105.3

  21               107.9

  22               113.0

  23               118.1

  24               123.2

  25               128.3

  26               133.5

  27               138.7

  28               143.9

  29               149.2

  30               154.3

  备注: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担保费率以1‰为基数,考虑到担保费在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因素,借款期限1——10年,贴现率5%;11——20年,贴现率6%;21——30年,贴现率7%。
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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