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2010-11-23 1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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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07-04-28
  • 发文字号:武政〔2007〕33号
  • 发文机构: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7-04-28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文  号:武政〔2007〕33号

发布日期:2007-4-28

执行日期:2007-4-28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肩负起保障性住房的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各类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考核。

  (四)成立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各区也要相应落实机构及人员,明确职责、经费,完善市区联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保障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按照《武汉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工作目标。

  (二)针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根据不同收入层次标准和住房负担能力,实施分类住房保障。

  (三)对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按廉租住房制度实施保障;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保障;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的人员(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保障。

  三、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提高保障标准

  (一)从2007年7月开始,在巩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低保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启动人均住房6-8平方米之间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提高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从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提高到8元。着手研究并适时启动远城区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力度。坚持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补充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廉租住房工作的监管,坚持资格公示、审核公示、审批公布制度,定期复核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四、加大建设力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一规划,提前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储备工作,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开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缓解供求矛盾。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原则上以多层、小高层为主,面积标准限定在中小户型,小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户型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中的道路、排水、绿化、路灯等建设要纳入当年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对此,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负总责,保证市政配套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年度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下达前,市物价管理部门要对各开发企业自带地申报项目销售价格进行预审,并由开发企业就预审价格作出书面承诺。

  (五)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合作建房严格限定在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严禁任何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五、充分利用现有政策,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多安置渠道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拆迁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安置渠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二)凡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配合全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建设一批动迁安置商品房。建设动迁安置商品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四)凡是有条件的地区,都应按照“双限双竞”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建设普通商品房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

  六、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配套政策

  (一)市统计部门要科学划分不同层次的居民收入水平线,定期发布相关指标。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指标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公开登记、网上备案、摇号销售网上直播办法,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收入和住房困难综合排序,使困难家庭能够优先购房。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方式,探索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办法,拓宽对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渠道。

  (四)试行建设进城务工人员公寓或集体宿舍。选择聘用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劳动关系较为稳定的企业,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试点。

  (五)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旧城改造、国企改革、拆迁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尽快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市以前制发的有关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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