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0-11-24 09: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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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重庆
  • 颁发时间:2005-10-21
  •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5]98号
  • 发文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5-10-2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5]98号

发布日期:2005-10-21

执行日期:2005-10-2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速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改变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并实现建成2000公里高速公路的目标。为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现将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征地工作继续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国土、交通部门及高发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稳定工作。

  二、高速公路征地工作,主城区应严格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执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渝府发[2005]67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时间以2005年1月1日为界,之前取得合法征地批文并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政策执行,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按新政策执行(或补差)。涉及市政府能够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免征或先征后返。

  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涉及的社会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予以免缴;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的土石方开挖不缴纳矿产资源费,但应办理有关手续;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1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标准缴纳,超出优惠标准2元/平方米部分按即征即返办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有关程序全部返还;林地及林木补偿费(含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按原高速公路建设补偿标准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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