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

2010-11-24 1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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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04-09-30
  •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4]52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4-09-30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京政办发[2004]52号

发布日期:2004-9-30

执行日期:2004-9-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抓紧编制拆迁规划和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市政管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建立本市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建委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2005年至2010年)应于2004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建设部备案。制定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量力而行。同时,还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本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建设部备案。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依据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危旧房改造计划、环境整治计划等制定。

  未列入拆迁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凡房屋拆迁中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项目或区县,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及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区(县)上一年度9月底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所有项目,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低于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量50%的,核减区(县)本年度拆迁计划;

  (二)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低于项目应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量50%的,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及该项目的后期工程,不再安排拆迁计划;

  (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涉及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户数占本区(县)拆迁城镇居民和农民总户数比例超过5%的,核减区(县)本年度拆迁计划;

  (四)发生重大违法拆迁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核减区(县)本年度拆迁计划。

  此外,凡上一年度涉及居民回迁的危改项目逾期回迁情况严重的,核减区(县)本年度危改拆迁计划。

  三、严格执行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

  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不全,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准备不足的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一些工期紧迫的重大工程,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快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确保拆迁前各项手续齐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房屋拆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程序执行拆迁公示、评估、听证、裁决等各项规定,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及对估价、裁决等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引导其通过正常法定渠道解决拆迁纠纷。要慎重组织强制拆迁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缜密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严肃查处不依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居民房屋的违法行为,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严禁采取断水、断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户搬迁。

  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择确定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社会影响较广、规模较大的其他项目,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拆迁、评估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市建委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四、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妥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依法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拆迁法规、规章赋予被拆迁人的各种权利,坚持政策的严肃性,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要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减少政策执行的随意性,保证拆迁前后政策一致。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高度重视征地过程中的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市建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及时总结拆迁工作经验,完善房屋拆迁政策和措施,并对本市现行有关拆迁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国土局等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研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地方立法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抓紧研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程序。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区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细则。

  五、加强房屋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管理,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素质

  市建委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的资格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行业规模,严格市场准入。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必须与政府部门全部脱钩。凡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房屋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不得受托从事房屋拆迁、评估和拆除业务。房屋拆迁、评估和拆除单位要加强拆迁现场管理,严格执行拆迁现场工作纪律,依法、文明、规范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拆迁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市建委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拆迁业务培训,研究建立健全拆迁项目负责人制度。

  六、加强拆迁信访接待工作,妥善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市、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信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坚持有情接待,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不能立即解决的要依法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坚持拆迁政策的严肃性,对不合理要求,不随意许愿和乱开“口子”。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防止造成 “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严格信访纪律,维护信访秩序。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上访热点部门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极少数破坏信访秩序,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人员,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做好上访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加大基层工作力度,凡拆迁项目所在的区(县)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都要认真落实职责,依法加强对拆迁的监督,建立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矛盾焦点和重点,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拆迁过程中,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市建委要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及时梳理上访反映的重点问题和普遍性问题,认真进行摸底调查,完善相关政策,制定并落实解决方案。对当前拆迁难度大、问题突出、久拖不决甚至停滞的在拆项目,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措施并督促落实。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改项目被拆迁居民的回迁工作,及时掌握相关项目回迁工作进度,督促拆迁人认真履行回迁协议。对于按期回迁有困难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原因,协调各相关部门,督促拆迁人加快工作进度,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做好解释说明和居民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回迁居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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