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0-11-24 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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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04-08-24
  • 发文字号:建住房[2004]145号
  • 发文机构:建设部
  • 实施日期:2004-08-24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住房[2004]145号

发布日期:2004-8-24

执行日期:2004-8-2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

  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旱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

  1.健全管理机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3.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限时办理、信息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措施,推行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4.实现房屋拆迁管理信息化。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拆迁信息,并形成规范的拆迁指标分析和数据处理方式,实现拆迁动态管理。

  5.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以完善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健全的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拆迁档案。

  6.公开办事制度。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实现一个窗口收件、发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基本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办事程序、收件条件、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标识清楚、醒目。

  7.服务行为规范。管理人员服务态度耐心、热情、周到,服务用话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8,建立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拆迁纠纷调处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

  (二)拆迁程序规范化要求

  9.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0.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项内容填写准确、清楚。

  1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12.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拆迁裁决听证,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

  13.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安置补偿到位。

  (三)拆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

  14.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市场准入管理到位,并依照职责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对拆迁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5.及时有效制止房屋拆迁单位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

  16.未发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行为。

  17.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有健全的企业业绩、信用和相关人员信用事项的收集整理、记录登载、公示查阅制度,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三、管理规范化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18.管理规范化考核主要对象为: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盟、州,下同)、县(旗、县级市,下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及其所辖的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对所辖区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9.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设区的市的具体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各直辖市房地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20.考核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考核部门现场考核并评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公示、公告、授牌等程序进行(省、自治区建设厅在此之前还要对由设区的市负责的具体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和验收)。公示时间应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1.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合格达标单位;9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优秀达标单位。

  22.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

  (1)考核评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2)因拆迁管理部门原因发生拆迁恶性事件的;

  (3)对拆迁矛盾排查不力,拆迁纠纷调解不当,造成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加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拆迁管理部门程序违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23.对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合格达标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单位,予以授牌;对优秀达标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向建设部推荐,作为“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经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建设部授予“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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