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通知

2010-11-24 10: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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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新疆
  • 颁发时间:2004-08-12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4]126号
  • 发文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4-08-12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新政办发[2004]126号

发布日期:2004-8-12

执行日期:2004-8-1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城市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逐年扩大。2000年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面积19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9万户;2003年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总量32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达4万户。随着城镇房屋拆迁量的激增,我区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个别城市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大量群众上访,影响了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影响了自治区城镇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维护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自治区社会稳定大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转变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转变观念,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应立即停止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拆迁规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组织力量尽快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拆迁计划,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计委制定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的审批办法。今后,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市、县(市),一律不得进行城镇房屋拆迁。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近年来,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违法不究的问题比较突出,不执行法定程序强制进行拆迁,拆迁补偿没有及时到位,拆迁单位、估价机构与拆迁管理部门未完全脱钩,拆迁行政裁决不按规定公开进行等现象依然存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今后各地、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拆迁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拆迁单位、估价机构必须与拆迁管理部门彻底脱钩,凡未彻底脱钩的一律注销相应的拆迁、估价资格。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权,严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规下放拆迁行政许可审批权。当前已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给各类开发区、非政府机构以及县级以下政府机构的,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今后除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外,其他各类开发区和非政府机构一律无权行使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审批权。

三、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征用管理,有效控制拆迁规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建筑保护规划。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指导作用,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项目,属于政府公用项目的,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用地许可证前要依法组织听证;属于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事先协商,规划部门审批前要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并积极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要求,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等形式代替法规确定的规划变更及拆迁许可要件;城镇房屋拆迁涉及城市规划变更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先行实施房屋拆迁活动。同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前管理,对违章建筑要及时依法认定和处理,不要把矛盾遗留到城镇房屋拆迁环节解决。

严禁政府行政机关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指定拆迁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干预拆迁估价结果,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许可证;严禁借土地储备、国有资产经营等名义,以政府征收的形式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实施房屋拆迁活动。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不具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项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凡违反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察、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年,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纠正各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违法拆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专项治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落实。

要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未取得拆迁许可实施房屋拆迁的非法行为,严肃查处无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对不能公正合理评估,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要依法注销其评估机构资格和个人执业资格。

五、做好拆迁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经济欠发达的边疆地区,改革与发展尤其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做好拆迁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房屋拆迁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建立房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下级机关应认真执行。凡被上级机关依法撤消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下级机关严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行政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拆迁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以及拆迁群体上访、越级上访较多的地区,当地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采取具体的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上访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解决,要确保拆迁纠纷和矛盾在当地解决。同时各地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者,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法规以及规范房屋拆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对依法开展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新闻单位要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在2004年9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略)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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