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2010-11-24 10:49:28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江西
  • 颁发时间:2004-07-30
  •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4]54号
  • 发文机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4-07-30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赣府厅发[2004]54号

发布日期:2004-7-30

执行日期:2004-7-3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各地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各方利益关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决纠正城镇建设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而导致的大拆大建行为。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城市规划办事,有效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各市、县(区)政府要从本地经济实力、群众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市、县(区)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房屋拆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拆迁项目有超过20%的户数未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公开听证。要严格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尽快确定并公布当地的房地产评估基准价格,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

  三、管理部门要正确履行拆迁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授权,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权利,在处理拆迁纠纷中,慎用或不用强制拆迁措施。

  各地要加强对所有拆迁企业的资格管理。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加强对拆迁企业和实施拆除施工单位的动态管理。严禁拆迁资质和拆除施工资质的转让和挂靠行为,坚决杜绝由无资质单位和零散农民工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现象。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四、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从7月开始,由省信访局牵头,恢复每周一次的拆迁信访问题通报制度。各地要对拆迁信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重点案件和突出问题由当地政府的领导同志挂帅,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三年内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今年要确保不出现新的房屋拆迁问题。

  五、抓好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各地房地产、规划、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专项治理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予以指导并实施行业监管,依法调查处理城镇房屋拆迁中的违规问题。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各市、县主要领导是此次专项治理和拆迁信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04年10月2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