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2010-11-24 10:52:01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安徽
  • 颁发时间:2004-07-28
  •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4]59号
  •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4-07-28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皖政办[2004]59号

发布日期:2004-7-28

执行日期:2004-7-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本地区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要理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职责,严禁下放拆迁许可审批权;已经下放的,要限期收回。

  二、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严格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抓紧完善房屋拆迁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于2004年年底前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凡与《条例》和《办法》相抵触的有关政策、规定,要立即停止执行。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当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标准,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达到当地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四、切实解决城市房屋建设管理中的有关遗留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市规划区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的合法性和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进行认定。对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要督促拆迁人限期落实。否则,不再批准其新的拆迁项目。

  五、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拆迁户,各地要按照《办法》,落实有关安置保障规定。对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困难家庭,要统筹考虑,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避免因房屋拆迁造成其住房标准降低。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