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2010-11-24 11: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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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内蒙古
  • 颁发时间:2004-07-12
  •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4]13号
  •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4-07-12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发[2004]13号

发布日期:2004-7-12

执行日期:2004-7-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是国务院根据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纠正房屋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现、政绩观,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稳妥地加快城镇化进程,又要合理控制房屋拆迁规模,把握好城市建设的时序节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房屋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除按程序审批的项目外,其他房屋拆迁一律停止。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房屋拆迁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严把各项审核关,特别是房屋拆迁许可和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情况,保证房屋拆迁的公开、公正、公平。

要切实加强房屋拆迁企业、拆除企业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坚决杜绝野蛮拆迁、违法拆迁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拆迁公司、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的房屋拆迁公司都要严格按照政企、事企分开的原则,在人、财、物、业务、名称、隶属关系等方面彻底分离。严禁不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价格、土地、资产评估机构承担房屋拆迁评估项目,扰乱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秩序。没有房屋拆迁企业的旗县市区应尽快成立房屋拆迁企业,杜绝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实施房屋拆迁。

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好弱势群体在房屋拆迁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严格按规定建设和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尽快启动廉租住房制度,积极帮助特困居民解决住房问题。

四、尽快制定拆迁计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尽快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要与国民经济中长期计划同步编制,下一年度拆迁计划要在上一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审批,2004年房屋拆迁计划于7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审批。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不得批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项目。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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