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 11:28:18
发文单位:广东省建设厅
文 号:粤建房字[2004]89号
发布日期:2004-6-16
执行日期:2004-6-16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拆迁办):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各市、县建设和房管(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未经行政裁决的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50%以上的项目,房管(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省建设厅将抓紧制定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和办法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