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4 11:41:02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4-1
执行日期:2004-4-1
各市、州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根据《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省建设厅配套制定了《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规定》。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2、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规定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裁决听证标准:拆迁进度完成60%以上,且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20%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听证。
第三条 听证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
第四条 听证应当公正、公开、公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会参与人包括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拆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为听证会组成人员。
行政强制申请前的听证,参与人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和案件调查人。
第六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主持。
是行政裁决听证的,主持人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充任;
是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的,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 负责办理强制拆迁申请工作人员以外的内部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七条 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听证会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二)对案件事实进行庭审调查,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质询;
(三)维护听证秩序;
(四)主持人认为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听证员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听证工作需要而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
第九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 被拆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回避;
(二)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三)对案件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质询;
(四)审核听证笔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回避的, 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合议后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主持人应当提前7天,向拆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听证会其他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纪律;
(二)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案件调查人报告调查情况和裁决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询;
(六)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四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将委托书交听证会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姓名、性别,案件调查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情况报告和裁决建议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询的内容;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主持人在听证会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在与听证员进行充分讨论后出具听证意见书。
第十八条 听证通知书、听证意见书可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听证费用按照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