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2010-11-24 13: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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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安徽
  • 颁发时间:2003-09-23
  • 发文字号:皖政办明电[2003]70号
  •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3-09-2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皖政办明电[2003]70号

发布日期:2003-9-23

执行日期:2003-9-2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有在建拆迁项目逐个梳 理,重点检查拆迁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法,补偿安置 是否到位。对尚存在纠纷特别是投诉比较集中、矛盾比较突 出的拆迁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调查并妥善处理。各级政府 要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 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涉及拆迁的城市建设、土地收储、出让和招商引资 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项目所 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履行法定的城市规划、拆迁许可 程序,统一拆迁政策,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任何地方不得以 政府、部门或建设指挥部等名义实施拆迁,不得降低补偿安 置标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要依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153号),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货币补偿基 准价和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费用标准。凡与《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进行修订。

  四、各级政府对本地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要正确 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转变作风,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管理机 制,及时化解拆迁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因工作不力造成 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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