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2010-11-25 1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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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00-08-14
  • 发文字号:建法函[2000]254号
  • 发文机构:建设部
  • 实施日期:2000-08-14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法函[2000]254号

发布日期:2000-8-14

执行日期:2000-8-14

合肥市建委:

  你委“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裁决时间的函”(合建函〔2000〕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此复。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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