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

2010-11-26 09: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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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上海
  • 颁发时间:2000-06-14
  • 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市[2000]42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00-06-14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现就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以下简称保留住房),提出以下处理办法:

  一、保留住房是指非产权单位保留使用权、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但花园住房、部队住房、校园内住房、宗教产、代经、代管产等除外。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有已支付该保留住房租金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凭据。

  二、保留住房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售成套住房的使用权。

  三、2000年1月1日前,保留住房的单位全额出资向其他单位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的协议、统一发票或统一收据等材料。区县房地局核准后出具变更产权意见书。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变更产权意见书、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四、保留住房的单位不能提供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协议和全额出资发票的,该住房产权转让时,保留住房的单位应给予产权单位一定金额的补偿。补偿单价不高于本市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成新折扣后的10%(即:补偿单价≥ 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X [1-成新折旧率X竣工年限] X 10%)。成新折旧率按照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确定。内环线以外的补偿单价减半。

  双方未就补偿单价达成一致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按补偿单价的最高限额支付。

  产权单位转让住房产权时,应与保留住房的单位签订住房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产权单位拒绝转让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由区县房地局通知产权单位限期办理产权转让。

  五、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保留住房,应由建设单位先按有关规定申办房地产权证,再按本处理办法将住房产权转让给保留住房的单位;其中,建设单位因撤销等原因不能申办房地产权证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备案,区县房地局汇总上报市房地局统一研究解决。

  六、已建立房屋维修基金的保留住房,保留住房的单位与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交割和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未建立房屋维修基金的,由保留住房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高层住宅4%缴纳)。维修基金管理按照本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我局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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