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印发《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11-26 14: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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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青海
  • 颁发时间:1994-12-24
  • 发文字号:青政[1994]112号
  • 发文机构:青海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1994-12-24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第二十六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不断推进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 义市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革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革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运行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贷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制;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房改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状况有较大改善,力争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人民政府要在全省统一政府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分散决策逐步推进。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市和海东八县应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其它各县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配套、远近结合、全国规划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4.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我省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和单位,今后不准以负担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5.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及其据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两者匀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各市(县)在推行公积金制度初期,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率应分别掌握在5%,以后视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在不低于5%的原则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私营企业及其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市(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6.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均应按照国务院《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7.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积累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单位也可以接规定有偿使用于住房建设。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其结余本息全部归还职工本人;职工调动工作,其结余的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名下;职工调动工作,其结余的公积金按法定程序可转存在继承人名下。公积金及其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的预决算。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改革力度,到2000年西宁市、海东地区部分县镇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其它各市、县可视当地经济发展和职工收藏情况确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提租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1994年第一步提租幅度至少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3%,西宁市和其它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和个事业单位还可以适当加大提租力度。
10.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必须高于现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也可在统一租金标准下,对职工租赁新、旧公有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加以区别。新房的界限仍以1992年1月1日为界。
11.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12.租金调整后,对民政部门确认的救户的和非在职的优抚户,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提租后增支部分全免:对离退休职工、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及遗属(指配偶)及按青劳人险(1988)446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租住一套公房提租后新增租金与所在使用人的住房补贴相低,增支过多的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减免或补助。
13.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它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中(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财政 预算)列支。
14.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5.职工购买住房债务(保证金)后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职工购买住房时可用债券抵交买房款,住房债券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6.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17.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房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原则上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经过大修和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18.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 能低于新房抵交付的80%。
19.住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20.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朝向、层次、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21.出售公房有成本价和标准价都应在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统一政策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2.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23.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给予现住房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按双职工计算)。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规定的工作年限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根据我省各地所处理、气候等环境的实际情况,在出售公房时,还可以根据国家批准的各市(县)所处的限艰苦地区类别,依据住房实际售价适当给予环境折扣。
24.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原则上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单位发给职工住房补贴及公积金的增长水平确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从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
25.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不低于实际购房款20%的一次付款利差折扣,折扣率也可以参照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每多付10%购房款,可按不低于实际售价的2%给予利差折扣或按不同年限和利率的差额给予折扣。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算,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26.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实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以、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测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权。售房收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入分配。
27.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按《决定》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其资产评估费按青国收字(1992)35号文的规定执行。交易管理费一律免收,发放有关证件只收取 工本费。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它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西宁市和其它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完善和建立房地产市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28.加强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西宁市等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各地在批准出售公有住房时,都要同时落实管理、维修、售后服务工作。
29.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30.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银行在信贷等方面应给予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根据各市(县)实际情况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31.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扶持集资历建房、合作建房、个人投资等各种形式建房,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行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房的改造。
住房合作社要依据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建房字(1992)67号文规定组建、运作并逐步完善。
全作建房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
各级政府要在用地、计划、材料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应减免有关税费,银行要优先给以贷款扶持。
六、建立住房基金
32.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房改资金的划转核定,逐步理顺和开辟住房资金渠道,建立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住房资金的来源按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1992)财综字31号和财政部(1993)财综字95号文规定执行。
3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的资金管理机构,代表政府统一负责住房资金的融通和管理。住房资金的信贷等金融业务委托指定专业银行办理。住房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及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改造,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34.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是委托被委托的关系。委托时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资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在管理体制上要区分政策性信贷和金融性信贷,建立房改信贷基金。住房信贷机构须接受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5.金融部门应积极开展个人购建房储蓄和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发展住房建设。同时,应继续开展职工住房保险工作,更好地为房改服务。
七、做好原有政策同《决定》的衔接工作
36.对已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规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当年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37.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38.继续做好原有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39.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工作机构,要在住认真学习和领会《决定》精神的基础上,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特别要防止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的发生,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40.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所有单位都应执行所有在(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41.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功能逐步从企业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42.省房改领导小组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房改方案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43.认真做好房改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广泛宣传房改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房改。
44.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决定》的统一政策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以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和我省具体规定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45.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省以往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46.本实施意见由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推进我省的住房制度改革,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性文件。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对《意见》中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全面推选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属于个人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房改政策。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职工依靠自已的力量,加上单位的资助,通过长期的、稳定的储蓄积累,提高自身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这对于逐步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结合的筹资建房机制,对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积累住房资金,建立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加快住房建设等均有着重要的意义。《意见》对于住房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实行“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即凡实行公积金的制度的城镇职工个人均应按月交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责权利一致、利归地方”的原则,即住房公积金由各地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对独立的事业性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其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三是公积金的使用实行“专项使用”的原则,即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严禁挪作它用。
此外,为了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意见》规定,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和单位,今后不准以负担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这种规定,是因为新的出售公房的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其中负担价是按双职工年均工资的一定倍测算的房价;抵交价是按双职工工作年限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测算的房价),如果在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下以标准价售房,其标准价中的抵交价就无法测算,厕人以负担价售房,就是以不完整的标准售房,因而是不允许的。
2.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意见》规定,房改初期,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率应分别掌握在5%。这个缴交率是目前国家规定的最低缴交率,内地许多地区的缴交率已达10%以上。我省目前暂按5%掌握,一是考虑到职工按其工资总额的5%交存公积金,家庭生活不会受影响;二是考虑到各级,财政和多数单位通过对原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逐步理顺住房资金后,不会增加太大的负担。个别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和严重亏损的单位,经过批准后,可以暂缓推行公积金制度;三是考虑到住房积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类似职工工资,如果目前缴交率定的过低,将不利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职工个人的住房收入也会受损失,这个矛盾积聚到以后将更难解决。
3.关于住房积金的开支渠道。按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 折旧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 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理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二、关于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城镇住房的低租金制,是旧的住房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产生修缮资金短缺,以租不能养房,刺激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和诱发生住房分配方面的不正之风等多种弊端的根源。不改革低租金制,合理调整租售比价关系,应不能促进职工买房的和建房,也不能加快建立新的住房制度的进行进程。所以说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意见》对租金改革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租金改革的目标。《意见》提出,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房改起步阶段住房租金至少要提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3%,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以后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可根据职工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控制目标逐年安排,力争到2000年,使租金水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的目标。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目前租金改革的实际情况及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情况,即提出了租金改革的近期目标,又提出了租金改革的总体目标,同时还对租金改革的时机作了原则的规定。各地应根据租金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规定,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实现。
2.关于新房新租。《意见》规定,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房和腾空的旧房,租标准必须高于现住房的租金标准,新旧房的时限仍以1992年元有1日为界。这样主要是可以避免新房进入旧体制,促使新房较快地向新体制过渡。为了操作方便,各地也可在统一租金标准下,在收取租赁保证金时将新、旧房区别开。
3.关于减、免、补政策。老干部、老职工对国家建设已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低收入职工需要政府帮助,因此,在房改中应充分照顾到他们的利益。《意见》除了在售房价格上对老职工给予工龄折扣外,还规定在租金调整后,在对住房未超过标准,但经济负担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优抚对象以及对低收入职工家庭,实行减免租金由有关单位予以补助的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关于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出售公有住房,一是有利于搞活存量住房,加快回收资金,促进住房建设;二是得于带动租金改革;三是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四是有利于住房机制转换;五是适应了职工购房置业的要求。《意见》对售房的形式、售房折扣、购房数量、产权界定、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办法 、售房款的管理、住房交易等均作了原则的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这里仅就我省的几个具体的售房恶性政策作一说明。
1.关于职工工资基数的确定。出售公房的标准价是依据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因此,职工工资基数量测算标准价的主要数值,该值越高,其标准价相应也高。从现行统计资料看,我省职均工资水平位居全国前列,按此测算的标准价也居全国前列,但据有关资料显示,我省职工的实际收入在全国属低下水平,也就是说统计资料反映的我省职工的工资水平是与实际不相符的,按此测算的标准价的与我省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是不相符的。再从工资构成看,我省职工工资中含有大量的地方性补贴(主要包括:工资区类别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在青工作年限补贴和二十年升一级、学历和职工称浮动职工、老职工和知识分子生活费补贴、物价补贴等,上述补贴的约占职工工资总额30%左右)。这些补贴是国家针对青海高寒缺氧、生活艰苦,为鼓励职工长期在青海工作而给予的特殊补贴,交这些补贴纳入工资基数来测算房价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各地在测算标准价时,可以扣除上述七项补贴后的职均工资为测算基数。
2.关于标准住宅面积的确定。标准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测算标准价的一个重要数值。目前国家按照小康居住水平8平方米的标准和户均3.5 人推算此值为56平方米(按墙厚24公分计算)。考虑到我省地处严寒地区,住房墙体厚(一般为37公分),室内有了暖设施,执行这一标准,就达不到国家提出的小康居住水平的标准。因此,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职工住房标准的规定精神,各地在测算标准价时,可将标准住宅的面积确定为62平方米。
3.关于职工工作年限的确定。职工工作年限也是测算标准价的一个因素。国家规定,抵交价按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由于 我省职工工作年限比内地少,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所以各地可按职工55年(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工作年限测算抵交价。
4.关于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环境折扣的确定。环境因素历来是影响售房价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全国除西藏外,我省的综合环境质量是最差的。为了鼓励各族职工长期安心在青海工作,积极引进人才,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各地在出售公有住房时,除了执行国家规定的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外,还可实行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环境折扣,折扣率为标准价的25%-30%,具体执地标准化与工资改革时确定的地区类别相对应。
5.关于成本价售房的折扣政策。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仍然给予各种售房折扣。具体数额按标准价售房的折扣计算办法确定。
此外,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职工住宅标准的规定,我省各类住宅均比内地同类住宅的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其建筑成本也相应增加,这部分增加的建筑成本亦不应由职工承受。因此,各地以成本价售房时,可以从每套住宅的实际售价中扣除5平方米的成本价。
6.关于售房款的管理。《意见》规定,国有住宅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建设资金是以统收统支的形式分配的。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单位分到建房资金,建房多;有的单位没有分到或分得少,建房较少。房改后,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并向建房少、困难户多的单位适当倾斜,可以避免产生新的不平衡。同时还考虑到在改革时期,单位职工的住房仍由单位负责,所以应将一部分售房收入留给单位,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各地政府应纵使实际制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上缴比例,并切实将售房款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改革,严禁挪用。
7.关于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助费用问题。离退休无论以何种价格买房,在取得产权证书后,其住房补助费仍按青政[1980]39号和青政[1990]124号文件的规定予发放。
8.关于公房出售的有关收费问题。职工第一次买房,其房产评估费仍按青国收字(1992)35号文的规定收取;单位管理费一律免收;有关证件的发放只收取工本费。其它税、费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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