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1-04-21 14: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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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0-06-10
  •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2号
  • 发文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10-06-10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其他相关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中共广州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建设工委),为市委的派出机构,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和监督管理燃气行业设施建设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府办公厅统筹市农村中心镇村规划建设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将原市公路管理局有关组织实施公路建设的职责由市政府委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

 

  (五)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将原市建设委员会有关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七)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供水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核及资金管理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八)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的职责划给市林业和园林局。

 

  (九)加强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十)加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二、主要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拟订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城乡建设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总盘子;统筹编制城市道路、公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开展城乡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

 

  4.承担城市道路、公共建筑项目及市政、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扩建工程),并监督竣工验收的责任;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轨道交通、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组织实施公路建设的责任;统筹协调城乡建设中的相关工作。

 

  5.承担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统筹农村中心镇村规划建设;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

 

  6.负责房地产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7.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公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8.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资格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

 

  9.承担房屋建筑、公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参与防洪工作;监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

 

  10.承担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11.组织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导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2.拟订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

 

  13.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工作任务,提出党的工作规划及工作安排。

 

  2.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及纪律检查和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和监管企业的市管干部。

 

  4.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监管企业的统一战线工作。

 

  5.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6.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工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和对外联络;拟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议组织及政务督办、文书档案、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信访、综治维稳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务窗口管理,参与政务公开工作;承办工委日常事务。

 

  (二)综合调研处。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城乡建设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城乡建设各专业统计报表的收集汇总,以及城建经济总体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负责城乡建设工作动态、重要信息的收集综合及报送工作;组织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城乡建设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组织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和普法工作;负责组织政务公开工作。

 

  (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处。

 

  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参与年度实施城乡建设项目决策;组织编制和审查城乡建设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调城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地拆迁初步摸查和提出安置需求建议;负责联系规划等相关部门。

 

  (五)计划资金处。

 

  参与城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统筹编制城市道路、公路和市容环境卫生等城乡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乡建设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参与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总盘子;协调相关投资主体的城乡建设项目计划与投融资工作;负责城乡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负责城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审查并审批;协调城乡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工作;协调城乡建设项目结算和决算;统筹城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调工作;负责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费征收的监督管理。

 

  (六)路桥建设处。

 

  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含照明、管线走廊、交通标志及指挥控制系统等附属设施)项目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改扩建)。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的工程协调和进度控制;协调相应项目的报批工作;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项目招标工作;负责相关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协调拨付工程进度款;参与工程结算和决算;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负责相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

 

  (七)公共设施建设处。

 

  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大中型公共建筑项目建设(含新建及大中修和改扩建)。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的工程协调和进度控制;协调相应项目的报批工作;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项目招标工作;负责相关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协调拨付工程进度款;参与工程结算和决算;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负责相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燃气行业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电力、铁路、部队、通信等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

 

  (八)公路建设处。

 

  组织实施公路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的工程协调和进度控制;协调相应项目的报批工作;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项目招标工作;负责相关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协调拨付工程进度款;参与工程结算和决算;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负责相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九)城市环境建设处。

 

  组织实施城市环境建设工程项目(含立面整饰、光亮工程、"三线"下地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的工程协调和进度控制;协调相应项目的报批工作;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项目招标工作;负责相关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协调拨付工程进度款;参与工程结算和决算;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负责相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挂市农村中心镇建设办公室牌子)。

 

  拟订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统筹农村中心镇村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并监督执行;负责市农村中心镇村规划建设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城市化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广工作;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十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处。

 

  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协调处理跨部门的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十二)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负责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从业资格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的审核及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进穗从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公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履约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助处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处。

 

  拟订房屋建筑、公路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其他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现场建筑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建筑施工阶段节能的监督管理和项目节能验收管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建设工程评优工作;参与"三防"工作。

 

  (十四)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工作;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对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审批;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负责外地进穗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招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组织拟订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地方性技术细则并监督执行;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及维护管理。

 

  (十五)财务与经济合作处。

 

  负责部门预决算审核汇总及其有关绩效评价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调工作;组织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资产和收费年审等经济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组织处(与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外事、计生、党建、统战和工青妇等工作;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七)宣传教育处。

 

  编制本系统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和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注册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新闻报道、网络宣传工作;组织本系统评先、评优、评模工作;负责市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7名。其中:主任(工委书记)1名、副主任4名,工委副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二)原市市政园林局所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心区交通建设公司与其合署办公,挂市城市交通发展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与其合署办公,挂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牌子)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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