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1-04-21 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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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0-06-12
  •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4号
  • 发文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10-06-12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其他相关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下列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1.市级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区、县级市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技术审查和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2.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国土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测绘市场监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事务性工作;

 

  4.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

 

  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

 

  6.公开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内容的审核和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三)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以及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拟订地价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征收、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组织拟订地籍管理规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接管、代管、撤管等直管房监督管理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监督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和落实全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中介、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

 

  (七)组织编制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划和计划;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危破房改造、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成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

 

  (九)负责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工作。

 

  (十)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测绘技术标准;负责测绘行业和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地产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负责审核用于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测绘成果。

 

  (十三)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

 

  (十四)负责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房管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管理;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务、督办、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政务公开、修志等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综合调研,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统筹信息及新闻宣传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统筹调配及处置的审核、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及财务报表编制、汇总报送工作,并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拟订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局机关经费收支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征缴工作;负责财务会计档案的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负责全局统计工作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指导和协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审核、清理等工作;协调局行政案件的处理、复议和诉讼等工作;统筹协调局依法行政工作;协调局有关协助执行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开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

 

  (四)综合业务管理处。

 

  负责拟订和实施窗口工作规范和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本系统窗口建设;统筹协调局窗口建设、管理、培训及相关督办工作;负责窗口案件收发、标准案件审批和非标准案件分发、协调及督办工作;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

 

  (五)信访处。

 

  负责拟订和实施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受理、处理、交办和督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业务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来邮(电子邮件)和网上信访事项,及时反馈信访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负责承办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置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事件,协调处理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信访工作调研,综合分析信访工作动态和信息,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组织信访干部学习和业务培训。

 

  (六)土地规划和耕地保护处。

 

  编制实施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征地留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流转等政策;对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土地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指导土地储备工作;编制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地价标准、建设用地标准;负责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后实施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土地供后监管工作,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联系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八)执法监察支队。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查处区、县级市、镇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有关单位、个人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涉及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产权地籍管理处(挂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有、集体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和土地登记及公开查询系统;负责土地权属调查的行政收费管理工作。

 

  (十)测绘管理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测绘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行业和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测绘单位资质和出版地图的初审;制定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地产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广州市测量控制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地产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联系市测绘协会。

 

  (十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组织拟订市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负责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商品房交易和房地产中介、评估、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及房地产中介、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资质备案工作;联系市房地产业协会、市房地产学会。

 

  (十二)房屋和物业管理处。

 

  负责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危房治理与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核定危房改造项目,协调危改资金、房源的审核划拨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应急抢险和防空袭中重点建筑物的抢修抢建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房管理工作;参与历史名城保护区建筑物的保护工作;负责房地产物业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审核或核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指导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联系市物业管理协会、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市白蚁防治协会。

 

  (十三)地质矿产管理处(挂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牌子)。

 

  编制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十四)组织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或协助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局机构编制、人事档案和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局工作人员的调配、录用、考核、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系统人员因公出访、因私出国(境)的审核报批工作和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统战工作;负责公共服务行为督查工作;负责基层评议机关工作。

 

  (十五)宣传科教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国防知识、语言文字教育工作;制定专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科技档案、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工作和科技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开发、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和相关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及党建学会的有关工作;指导工、青、妇等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6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1名(市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3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挂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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