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2010-11-17 17: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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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1989-05-12
  • 发文字号:国发[1989]38号
  •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实施日期:1989-05-12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

  三、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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