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代建市场秩序,提升代建企业运营水平,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体系,推动代建业务高质量发展,2025年10月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发布《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标准》。
为有效实施本标准,制定《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市场秩序,提升代建企业运营水平,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体系,推动房地产代建业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实践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依据《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标准》(T/CREA053-2025)实施。评价指标包括经营发展能力、管理能力、产品能力、品牌能力和加分项等维度,通过对各项指标评分,确定代建企业综合能力等级(或星级)。
第四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在中国房协会员中开展。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中国房协每年分批组织评价,公示、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房协代建分会(以下简称代建分会)负责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的日常工作:
(一)受理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
(二)组织专家组评审;
(三)受理和处理评审结果异议;
(四)组织评价结果公示和公告;
(五)制作证书与核发。
第七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专家组负责:
(一)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
(二)依据评价标准出具评审意见;
(三)确定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等级;
(四)处理评审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中任意一项或多项;
(三)开展代建业务时间满三年;
(四)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相同、控股关系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
(五)近一年内无经营异常记录,且申报时保持正常经营状态。
第九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价:
(一)近三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
(二)近三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
(三)存在通过商业贿赂、串通投标、虚假应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代建业务的行为;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代建业务开展构成重大风险的行为。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申报书》和相关材料至指定邮箱zgfxdjfh@163.com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代建分会对申报单位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正材料后再次提交。
第十二条 代建分会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如需进行现场核实或要求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代建分会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补充材料。专家组依据补充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结果在中国房协官网(中房网http://www.fangchan.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实名对申报单位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代建分会组织核查,对确有问题的企业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评价结果通过中房网等媒介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评价。评价结果可在“中房网—代建专栏”中查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证书由中国房协统一制作并核发。证书应载明以下信息:企业名称、评价等级、颁发日期、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等。
第十八条 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代建分会申请办理证书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其他需要变更证书载明信息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降级或撤销评价等级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国房协反映。申报单位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评价等级,由此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纠纷的,由该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评价工作的协会工作人员和外部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申报单位商业秘密、帮助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中国房协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坚持非营利原则,按照实际成本收取服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