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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0-22 11:08:14 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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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代建市场秩序,提升代建企业运营水平,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体系,推动代建业务高质量发展,2025年10月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发布《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标准》。

  为有效实施本标准,制定《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附件: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5年10月22日

  附件: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建市场秩序,提升代建企业运营水平,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体系,推动房地产代建业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发展实践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依据《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标准》(T/CREA053-2025)实施。评价指标包括经营发展能力、管理能力、产品能力、品牌能力和加分项等维度,通过对各项指标评分,确定代建企业综合能力等级(或星级)。

  第四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在中国房协会员中开展。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中国房协每年分批组织评价,公示、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房协代建分会(以下简称代建分会)负责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的日常工作:

  (一)受理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

  (二)组织专家组评审;

  (三)受理和处理评审结果异议;

  (四)组织评价结果公示和公告;

  (五)制作证书与核发。

  第七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专家组负责:

  (一)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

  (二)依据评价标准出具评审意见;

  (三)确定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等级;

  (四)处理评审过程中的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中任意一项或多项;

  (三)开展代建业务时间满三年;

  (四)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相同、控股关系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

  (五)近一年内无经营异常记录,且申报时保持正常经营状态。

  第九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价:

  (一)近三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

  (二)近三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

  (三)存在通过商业贿赂、串通投标、虚假应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代建业务的行为;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代建业务开展构成重大风险的行为。

  第十条  申报单位提交《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申报书》和相关材料至指定邮箱zgfxdjfh@163.com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代建分会对申报单位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通知申报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正材料后再次提交。

  第十二条  代建分会组织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如需进行现场核实或要求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代建分会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交补充材料。专家组依据补充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结果在中国房协官网(中房网http://www.fangchan.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有实名对申报单位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代建分会组织核查,对确有问题的企业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评价结果通过中房网等媒介向社会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评价。评价结果可在“中房网—代建专栏”中查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证书由中国房协统一制作并核发。证书应载明以下信息:企业名称、评价等级、颁发日期、发证机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等。

  第十八条  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代建分会申请办理证书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其他需要变更证书载明信息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降级或撤销评价等级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国房协反映。申报单位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评价等级,由此给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损害、引发纠纷的,由该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评价工作的协会工作人员和外部专家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申报单位商业秘密、帮助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中国房协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企业综合能力评价工作坚持非营利原则,按照实际成本收取服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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