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4 17:51:06来源:中房网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是由从事房地产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部品供应、投资融资、研究咨询等业务,并热心房地产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组织,以及有较强研究能力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指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宗旨是组织参与市场委委员及其单位、专业人员,组织对房地产市场及行业发展的专项调查和研究,构建国内外的房地产市场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开展对市场委委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与部门的服务,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任 务
第四条 开展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
第五条 跟踪房地产市场变化,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研究
市场发展热点问题;
第六条 开展产业发展业态及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的研究;
第七条 承接委员单位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展全国性或区域性房地产市场的交流活动,为行业发展建言谋策;
第九条 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项目合作;
第十条 建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与委员沟通的专业网络平台,编辑出版专业刊物。
委 员
第十一条 凡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单位会员中的负责人和个人会员,均可经过申请和批准,成为市场委委员。
第十二条 新申请加入市场委的:
(一) 自愿提交加入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的书面申请;
(二) 由市场委秘书长工作会议审核;
(三) 报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批准并备案;
(四) 授权市场委秘书处向委员颁发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会员证和市场委委员证。
第十三条 退会
(一) 自愿提出退会书面申请;
(二) 一年不缴纳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费或不参加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各项活动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委员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对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工作批评监督权和对开展活动建议权;
(三) 请求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四) 优先参加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的信息资料、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和其它服务;
(五) 通过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提出对行业和市场发展的建议和企业发展中的诉求。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委员义务:
(一) 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二) 遵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工作规则,执行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市场委的决议和工作计划,维护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市场委的利益;
(三) 积极参加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举办各项的活动,完成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市场委委托的任务;
(四) 介绍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反映企业经营动态,提供研究成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组 织 机 构
第十六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市场与住房保障研究分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是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未列入计划的重要事项,经秘书长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通过信函等方式征求副主任委员意见后确定。
第十七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会审定,秘书长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商市场委主任委员提名,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市场委副主任委员由市场委主任委员提名,报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秘书长并会长审定;市场委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由市场委主任委员认定。
第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会议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市场委工作规则;
(二) 提出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特邀顾问人选;
(三)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四) 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
(五) 研究讨论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市场委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要职责:
(一) 推荐副秘书长人选,提出秘书处人员聘用方案;
(二) 筹备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会议;
(三)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
(四) 核准委员入会申请、退会要求和除名;
(五) 统一管理经费收支,提供经费收支年度报告;
(六) 处理主任委员委托的其它专项事务。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按照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市场委员会不另外向委员收取会费,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从收费的会员中向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市场委下拨相应费用;
(二) 咨询和研究服务收入;
(三) 举办培训、讲座、组织会议和考察等产生的服务收入;
(四) 委员单位及社会赞助和捐赠;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由秘书处统一收取和使用,收支情况接受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审核。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工作规则经第一次主任、副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报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