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12-05-10 17:33:37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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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实现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自律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管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以下简称两会)成立由两会领导、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领导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政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二)制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

  (三)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四)招标选取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五)审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六)决定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信用评价和信息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管委组建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审议信用评价报告及企业信用等级;

  (三)对存在异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复议;

  (四)参加评标选取评价机构。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协助两会信管委组织当地房地产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通过招标选取评价机构对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按照《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第九条  信用等级分为三等(A、B、C)五级(AAA、AA、A、B、C)。

  AAA级:信用很好。表示受评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表示受评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较好。表示受评企业诚信度较高,各项指标较先进,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B级:信用一般。表示受评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诚信意识、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均一般;或在某些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C级:信用差。表示受评企业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或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第十条  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89.99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79.99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69.99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59.99分以下。

第四章  信用评价实施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范围

  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在两会单位会员和自愿参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进行。跨地区开展经营的集团公司原则上以地区公司为参评单位。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一)申报  当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启动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地方协会或直接向信管办提出参评申请,按《参评企业上报材料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  统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地区,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地方协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上报信管办;其他地区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信管办。

  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须交纳参评费。

  (三)评价  信管委委托已中标的评价机构依据《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实地核查后,向信管委提交评价结果。

  (四)反馈  信管办向参评企业书面反馈评价结果。参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

  (五)审定  信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六)公示  评价结果在中房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和参评企业所在地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七)异议处理  在公示期内,有实名向信管委提出企业信用等级异议的,信管委交由专家委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再行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并重新公示。一年内无法消除异议障碍的参评企业,信管委有权驳回其参评申请。

  参评企业在接到反馈意见或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由信管委组织专家委并另行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复核。专家委组织参加复查的专家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确定。复核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参评企业先行承担。原评价结果与企业实际信用情况确实不符的,以复核结果为准,并退还复核费用;原评价结果与复核结果一致的,维持原评价结果,复核费用不予退还。

  (八)报备、公布及颁牌  两会将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样本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抄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在中房网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公布,并择时向受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匾牌和证书。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选取评价机构,其条件为:

  (一)获得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认可;

  (二)从事过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在社会上有良好影响;

  (三)熟悉房地产行业,参加过信管委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培训;

  (四)取费合理;

  (五)同等条件下,参评企业所在地的评价机构或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优先选用。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计),每年复审一次。

  (一)  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须按要求每年填报《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复审登记表》(以下简称复审表),纸质和电子格式各一份。

  (二)  统一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地区,复审表由地方协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信管办;其他地区复审表直接报信管办。复审企业交纳复审费。

  (三)  信管委委托中标的评价机构依据《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进行书面审核,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并向信管委提交复审结果。

  (四)  信管委对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对合格企业继续保持原信用等级;对有突出业绩的企业可上调信用等级;对有重大不良记录的企业下调其信用等级,包括降级、摘牌。

  (五)  年度复审级别有调整的,评价机构向复审企业出具年度复审报告,信管委重新颁发信用等级匾牌、证书。

  (六)  年度复审结果和未参加复审的企业在中房网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有效期届满,企业信用等级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前,企业可申请续评。续评时,如期参加复审的企业只须按复审表提交上一年度企业资料,并交纳续评费用。

  第十六条  信管委定期将参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年度复审结果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金融等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用评价费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为非营利性有偿服务,由信管委向参评企业收取信用评价费,用于以下支出:

  (一)信管委和地方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费;

  (二)评价机构评价费用;

  (三)信管委办公费、专家评审费、匾牌、证书制作费等。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工作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

  信管委和地方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接受参评企业财物,不得帮助参评企业弄虚作假,不得要求评价机构提供不实事求是的评价报告。如违反上述规定,两会依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评价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信用评价程序及指标标准,保证信用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信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参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如违反上述规定或因工作失误使受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对信用评价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信管委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在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参评数据须经本企业核实盖章。如发现申报虚假材料,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13年4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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