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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其中多起涉及房地产领域

顾爱龙   2022-12-28 13:59:2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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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维护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福建市场监管官微曝光了多起房地产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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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南平三迪香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围挡、展板、条幅等媒介发布含“买两层用三层”“15分钟通达全城”“划片X X小学”“3-5年培养期后租金实现跳幅递增、财富收割机、保值资产”等字样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6月,南平市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万元。

  案例二:厦门鼎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代理漳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推广等业务,在漳州某楼盘售楼处发布了多项广告,宣传内容:一是使用“超国家级医疗标准”“厦门最具标志性城市楼盘”等“国家级”“最  高级”用语;二是使用“温泉对关节炎、高血压、风湿病、偏瘫等也有特殊治疗效果”等用语;三是广告涉及建设中学校项目,未标注在规划中或建设中;四是广告中对所预售商品房配套“温泉入户”进行允诺等,却没有在广告中准确、清楚、明白地表明配套的时间、使用期限和方式,也未表明配套产生费用如何收取和分摊等;五是广告中宣传“温泉”的有关数据未表明出处;六是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以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一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9万元。

  案例三:福州市长乐区融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中含有“唯一”“首个”“十分钟直达”“全玻璃幕墙”等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  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2月,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没款20.65万元。

  案例四:宁德市天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承接某房地产公司广告推广业务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未对项目周边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是否处于规划中或在建中予以注明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1.69万元,处以罚款3.41万元,罚没合计5.1万元。

  案例五:厦门首置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入口处放置含有“双地铁口”字样的喷绘、悬挂含有“双地铁口”字样的红色网格布,在售楼处灯箱对外宣传楼盘项目与XX中学一路之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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