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的通知

2022-01-26 15:40:05来源: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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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2年1月24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2年3月1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现将《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第三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内三区外的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签备案、市场监测、违法违规的查处、投诉行为的调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应当通过青岛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屋交易合同。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区(市)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提供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信息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已备案的交易服务平台用户,用户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原办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房源信息核验,核验无误后发布房源信息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售房源信息应与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内容一致。
       第九条  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第十条  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应校验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交易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属性、用途属性等;
(三)交易信息。交易价格、金额、付款方式等;
(四)签章信息。交易当事人的电子签章或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五)其他信息。房屋抵押信息(抵押权人信息、抵押金额等)、居住权信息、是否选择存量房屋资金监管等。当事人选择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校验无误后,即时完成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向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密码。交易服务平台的房源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签约”。交易当事人可凭合同密码打印或查询已签约合同。
       第十一条  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前,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解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办理。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可到主管部门单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应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租借平台用户账号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泄露、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
(三)隐瞒经纪事实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四)未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或变更;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擅自撤销合同网签记录;
(六)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交易双方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入住房交易失信人员名册,一年内不得在我市进行住房交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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