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 2022-12-13 14:37:40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陕西
- 颁发时间:2022-12-13
- 发文字号:市建发〔2022〕236号
- 发文机构: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3-01-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相关房地产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执业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2日
(联系人:史鉴 电话:87639976)
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执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职能划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建设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指导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评价、公示等行政辅助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六条 (行业自律)鼓励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信息构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 (基本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分支机构及加盟机构、经营范围、服务收费标准、信用承诺、服务电话。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机构名称、职业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服务电话。
第九条 (良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奖励、表彰等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相关部门核实或被处理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条 (采集原则)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重复提供。采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并对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投诉举报、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
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变更。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采集途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及其他组织、公民通过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应当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其信用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立即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五条 (评价方法)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制度,依据《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对经纪机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实施积分量化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不纳入等级评价,其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等级划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1年,信用等级随其信用分值情况动态调整。建立初始信用信息档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用分值设定为60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评为A级;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信用等级评为B级;60分(含)至80分(不含)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60分(不含)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第十七条 (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信用A级机构名单,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
(三)优先推荐参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行业评先评优活动;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及规定实施日常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增加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二)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重点巡查检查;
(二)不得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行业评先评优活动,通报至行业协会;
(三)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依法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实施联合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通报至行业协会,由其采取行业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信用评价计入总公司信用档案,统一管理,分别建档。对房地产经纪加盟机构与授权机构分别实施信用评价,加盟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作为授权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用公示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信用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列信用信息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及加盟机构;
(二)从业人员职业信息和职业资格信息;
(三)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四)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失信对象名单信息、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
(七)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房地产经纪机构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期满后起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或信用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信息公示,转为档案保存。已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的,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级信用管理部门审定后在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信用评价标准,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附件:1. 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
2. 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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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 0.13%

- -0.91%

|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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