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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房地产 > 评估估价 > 公示公告

关于二、三级房地产市场土地房产估价报告确认的暂行规定

2010-11-26 16: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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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土地房产估价机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47号)、《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和建房(1992)579号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规程(征求意见稿)》、《土地估价报告》文本、《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文本,和其他城市的做法,现对我市二、三级房地产市场的土地房产估价报告确认工作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的主要内容:

  1、房地产权属关系是否清晰。

  2、房地估价报告格式:估价报告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文本的要求。

  3、估价操作过程须规范,须根据不同估价目的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

  4、房地产估价基础资料和内、外业相关参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5、房地产估价结果及其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和估价师、估价员的估价资格。

  二、申请土地或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必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或房地产估价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其中估价技术报告是与估价报告相配合,供估价机构存档和作为估价结果提交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和备案时的附件);

  2、估价当事人委托书;

  3、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证件;

  4、相关的合同和用地、立项、规划等用地建设的批准文件;

  5、列入估价范围的资产清单,如:土地出让金交纳证明、装修(改造)清单票据。商品房批准预售证明等;

  6、属在建工程估价的,还应提交实际工程开发进度、工程总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款额、已投入工程款、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程量等材料;

  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估价,还应提供已有的抵押权人的知会证明;用于再次抵押在建工程估价的,还须提供前次抵押人还贷款证明;

  7、土地或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格资质证书和土地或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件;

  8、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不必确认的估价报告如下:

  1、用于抵押贷款的两单元以内楼花的估价报告。

  2、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的估价报告。

  四、几点要求:

  1、各土地房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统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文本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操作。

  2、各土地房产估价所和估价师应对提供的技术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3、应根据不同的估价目的选择适用的估价原则和估价方法。

  4、估价方法一般不少于二种,并要求说明估价方法采用的主要依据及每种方法的估价过程;对金额小而简单的房产估价也可采用得当的一种估价方法。

  5、对分期使用土地项目,需实行房地分别计价、综合估价的,各估价机构要遵循房地产价格形成的客观经济规律,分别对房屋和土地价格进行估算。综合分析,科学确定房地产的价格。

  6、估价报告须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估价师签名,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签名的估价师应对估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送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只是近似值和参考值;而不是绝对值,可作为房屋和土地资产处置、权属变更和房地产登记的参考依据。房地产估价结果自估价时点起6个月内有效。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估价报告的确认行为,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六、房地产估价机构结果确认审查的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

  七、一级房地产市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认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略)

     2、《土地估价报告》(略);

     3、《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略)。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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