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2020-07-07 11:58:37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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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员单位: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15日至30日召开了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现印发会议纪要。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0年7月1日

  抄报: 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会

  抄送: 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会议纪要

  (2020年7月1日)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于2020年6月15日至30日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纪要如下:

  一、应参加会议常务理事91人,实有89人参加,符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更新委员会”的建议、 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的建议。 

  三、经全体参会常务理事审议、表决:

  1、8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8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3、8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更新委员会”的建议。

  4、88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的建议。

  附件 1、《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3、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更新委员会”的决定

  4、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的决定

  附件1: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7月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要求,发挥标准引领房地产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民政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发布、实施、复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协会标准的范围,包括房地产领域符合有关政策导向和行业需求的各类标准化文件。

  第四条  协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会标准,可纳入协会相关奖项的评选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统一管理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协会标准的组织立项、编制流程管理、组织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发行、标准体系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标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协助标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七条  协会标准可随时进行立项申报,原则上每年5月份和11月份两次集中下达编制计划。对市场急需、具有紧迫性的标准,也可单独下达编制计划。

  第八条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相应专业领域内会员按协会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标准申报,并提出推荐意见,统一向标委会报送立项申报书。

  第九条  申请列入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成熟,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实施性。

  (二)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已落实。

  (三)标准实施将带来较高社会、经济或生态效益。

  第十条  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除协会各分支机构外,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编单位数量不超过3个。标准第一主编单位的业务性质应与标准的性质一致。

  第十一条  主编人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与标准内容相关的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标委会负责审批协会标准的申报立项,审批中有异议的,提请协会驻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标准制、修订

  第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文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  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筹建编制组、拟定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明确编制组人员分工。主编单位将标准编制大纲等材料上报标委会审查同意后,负责组织召开编制组成立及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包括调研、试验验证、专题论证、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经标委会审查通过后,进行公开和定向征求意见。征求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20份。

  第十七条  标准送审阶段,主编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送审报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一式三份报标委会。标委会审核通过后,组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第十八条  审查会由标委会主持,专家名单由主编单位提出并经标委会同意。审查专家不得少于7人,并应具有高级职称。审查会应推举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字。

  第十九条  标准审查通过的,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审查未通过的,应立即修改完善并报标委会审核通过后,重新召开送审稿审查会。

  第二十条  标准报批发文阶段,由主编单位将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连同报批报告、报批签署表、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审查会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文件一式三份报标委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现行协会标准的局部修订、行业急需的标准,经标委会批准同意后,可采取快速编制程序。

  第五章  标准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标准经标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协会统一编号并对外发布。审批中有异议的,提请协会驻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编号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代号(CREA)、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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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标准由标委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标准的著作权归协会所有,免费向社会公开,供会员单位使用。

  第六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使用协会标准。协会标准经会员等相关方协商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产品应用等活动的依据,应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标准发布后,由标委会统一组织开展标准相关培训咨询、技术指导、人才培养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备案、认证、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主编单位负责标准条文的解释工作。

  第七章  标准日常管理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标准发布后,由标委会办公室负责后续日常管理工作,跟踪评估标准实施效果,监督指导标准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标委会适时组织主编单位对标准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标准的编制经费来源包括编制单位自筹、协会自筹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

  第三十二条   协会向标准主编单位收取一定管理费,专款专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的人工和运行成本。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参与其他协会学会等机构主导的标准,需以协会名义联合发布的,应提前向标委会报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判断房地产业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在房地产项目上推广应用的合理性,更好地发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行业内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制度,规范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服务工作,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是指由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单位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适用性等属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是指协会接受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单位的委托,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形式和程序,邀请相关专家,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成果是否适合在房地产项目中推广应用进行评价、评审、评议、论证、验收等,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鼓励原始性创新、发现和培育人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为宗旨,以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房地产市场应用前景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二章  受理范围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原则上主要受理协会会员单位研究形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

  (一)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生产力水平和解决行业重点难点问题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及技术标准和计算机软件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房地产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房地产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成熟程度。

  (四)成果在房地产项目应用中的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的不同,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重点应有所不同。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七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八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协会独立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向协会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协会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协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九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协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评价,并现场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协会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评价,并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所需材料

  第十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

  2、研制报告(包括:项目名称、课题研究任务来源、立项或选题背景、研制工作的组织过程,成果的主要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性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

  3、技术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应用要点、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4、查新报告(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报告;成果达到国际水平的需同时进行国内外查新,且查新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成果鉴定,否则需要重新查新);

  5、应用报告(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包括:原材料、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质保体系;产品样本;产品或技术应用情况和用户报告,用户报告中应体现用户的评价性意见);

  6、检测报告(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报告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局认可的(带有CAL、CMA标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7、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8、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

  9、其他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济效益证明(需出具研制单位财务证明,加盖财务章、法人章)、核心论文及代表性论文复印件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名单等。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协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向协会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协会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做出是否接受评价委托的决定。

  (三)如接受评价委托,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约定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

  (四)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方向协会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支付评价费用;协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指定负责人,并由其筛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五)按照合同或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寄发函审材料;专家评审会需现场形成评价意见,并由评价委员会签署;函评成果每位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协会负责汇总。

  (六)协会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或函评意见,撰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加盖协会公章,交付委托方。

  对于在评价活动中有较好评价结果的科学技术成果,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由协会负责办理科学技术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本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咨询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签署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五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由协会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本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咨询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签署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协会和委托方分别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

  第十七条  协会作为评价机构时,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

  1、科学技术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2、科学技术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3、科学技术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4、科学技术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评价委托方、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6、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  协会作为评价机构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

  (二)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

  (三)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确保所聘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章 评价专家

  第十九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和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协会,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协会主要从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学技术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协会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复核试验或者测试。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可向协会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 评价指标

  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四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价报告是协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二十九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协会公章或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专用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评价的过程、形式及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

  (七)委托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30天内向协会提出复审要求。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终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更新委员会”的决定

  (2020年7月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以存量房改造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将成为发展的新增长点。为推动城市更新实践发展,建立城市更新研究学习和交流平台,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建议,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决定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城市更新委员会”,内容如下:

  一、业务范围

  1、进行城市更新行业发展研究,制定城市更新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行规行约,开展城市更新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

  2、积极沟通政府和企业,提出城市更新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积极发展会员,完善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分析、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考察交流、项目推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综合性或定制化服务。

  4、组织或承办全国或地方性的城市更新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招商洽谈会,推动更新改造项目落地及行业品牌塑造。

  5、建立城市更新信息化服务体系,打造全国城市更新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6、完成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会员构成

  房地产企事业单位、金融投资机构、评估机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三、主要成员

  主任委员:

  李晓平:卓越置业集团副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会长

  执行主任委员:

  周  旭:深圳中瑞地产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执行会长

  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刘  芳: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专职秘书长

  附件4:

  关于成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的决定

  (2020年7月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方针政策,研究和探索合作建房相关政策和有效途径,保障群众多元化居住需求,经驻会会长办公会建议,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表决通过,决定设立“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合作建房委员会”,内容如下:    

  一、业务范围

  1、进行合作建房行业发展研究,制定合作建房领域技术标准、行规行约,重点在旧区改造、农村住房建设领域开展相关学术交流。

  2、根据新颁布的《土地法》,推动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各项政策落地,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和创新举措。

  3、积极沟通政府、会员企业,提出合作建房及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的政策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积极发展会员,完善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市场分析、政策解读、业务培训、考察交流、项目推介、可行性研究等综合性或定制化服务。

  5、组织或承办全国或地方性的合作建房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招商洽谈会,推动合作建房项目落地及品牌塑造。

  6、组织或承办全国或地方性的集体建设用地标杆项目推介会、成果展示会、招商洽谈会,推动集体建设用地应用项目落地及品牌塑造。

  7、建立合作建房信息化服务系统,打造全国合作建房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8、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应用信息化服务系统,打造全国集体建设用地应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9、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员构成

  中国平安、万科、绿地、万通控股、华远地产、碧桂园、绿城集团、协信集团、新希望地产、soho中国、旭辉集团、蓝光集团、陆道股份、卓越集团、东渡国际、宝龙地产、世茂地产、大华集团、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不动产、平安证券、平安基金、平安城科、平安众筹、自由筑屋、天福集团、华安集团、紫薇地产、筹房科技、采筑供应链、奋安集团、贝朗卫浴、开始吧、润龙集团、建业集团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主要成员

  主任委员

  冯  仑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主席、御风资本董事长

  执行主任委员

  张明贵  新希望集团副总裁、新希望地产总裁

  秘书长

  马  宁  中国房地产众筹联盟常务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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