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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行业职业能力建设与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房地产行业职业能力建设,规范行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建立房地产行业人才培养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所开展的职业能力建设与评价工作。

  第三条   职业能力建设与评价主要分为职业(岗位)培训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两个类别。

  职业(岗位)培训,是为适应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培养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目的进行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是职业(岗位)技能水平的认定活动,由评价机构依据标准对从事某种职业(岗位)的人员所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申报职业能力建设与评价项目合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协会组织的职业(岗位)培训和职业能力水平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协会设立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统筹协会职业能力建设事宜。办公室职能包括: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和职业(岗位)培训项目的立项、评审、发布;评价培训机构的技术评估和确定;评价培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承办相关职业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组织专家命题、对评价人员和督导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推动协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规范与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有机衔接。

  第七条   办公室定期对职业能力水平评价项目进行社会征集、组织专家评审、发布项目信息。

  第八条   办公室对申报合作的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等进行技术评估,公布合作机构名录信息。

  第九条   合作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授权的职业(岗位)培训工作、评价机构负责授权项目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   协会官网(http://www.fangchan.com)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平台(http://www.crea.cn)为职业能力建设与评价的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通过技术评估的项目和合作机构信息,查询参评和参培的证书信息,评价人员和督导人员信息。


  第三章  项目征集、立项、开发和发布


  第十一条   办公室每年5月份和11月份两次集中发布职业能力水平评价项目征集通知,对市场急需、行业短缺项目,也可单独下达征集通知,意向单位可以随时进行立项申报。

  第十二条   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相应专业领域内会员单位按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出推荐意见,向办公室报送立项申请书。

  会员单位也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际人才需求,满足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及社会重点关注方面的人才培养新要求,对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职业(岗位)。

  (二)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批中有异议的,提请协会驻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职业(岗位)培训项目的开发程序:

  职业(岗位)培训项目需要开发课程标准,分编制、评审、发布三个阶段。

  编制:成立工作组、调研分析、召开编制课程标准启动会、编制课程标准初稿。

  评审:初审、复审、终审。

  发布:由申报单位将课程标准终审稿,连同评审阶段的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名单和简介等文件一式贰份报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职业能力水平评价项目的内容和开发程序:

  (一)评价项目包含内容:评价规范、教材、题库(卷库)。有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以直接执行相关标准。

  (二)编制评价规范:分编制、评审、发布三个阶段。

  编制:成立工作组、开展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召开评价规范编制启动会、编写初稿。

  评审:初审、复审、终审。

  发布:由申报单位将评价规范终审稿,连同评审阶段的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名单和简介等文件一式贰份报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对外发布。

  (三)编制教材:分编制、评审、印刷三个阶段。

  编制:成立工作组、调研分析、召开教材编制启动会、编制教材大纲、形成教材初稿。

  评审:初审、复审、终审。

  印刷:由申报单位将教材终审稿,连同评审阶段的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名单和简介等文件一式贰份报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刷。

  (四)编制题库(卷库):分编制、评审、入库三个阶段。

  编制:成立试题编制组、拟定工作进度计划、明确人员分工,编制试卷细目表。

  评审:初审、复审、终审。

  入库:由申报单位将试卷细目表、试题终审稿连同评审阶段的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名单和简介、保密责任书等文件一式贰份报办公室,评批通过后办公室统一入库。

  第十七条   原有项目的评价规范、教材、题库如需修订,报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合作机构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办公室提出项目合作申请。申请合作机构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申请合作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社会信誉良好,财务状况良好;

  (三)软硬件符合申请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合作的项目范围:

  机构可选择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的职业能力建设与评价项目进行合作申请,也可根据行业需要申请新项目立项,待立项完成后再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在收到合作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机构名单统一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采取统一规划部署、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证书管理的方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业(岗位)培训项目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一)合作的培训机构负责招生和报名工作;

  (二)合作的培训机构依据课程标准进行培训;

  (三)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培训合格学员的名单、培训签到表、培训相关录像视频等资料报办公室备案,申领职业培训证书。

  (四)办公室负责承办核发职业培训证书。

  第二十四条   职业能力水平评价项目按以下职责分工实施:

  (一)合作的评价机构负责所属项目的报名工作,于评价前一个月将参评人员名册报办公室;

  (二)由评价机构负责所属项目的评价组织工作,包括考场安排、考评实施等,并在评价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办公室;

  (三)办公室负责承办核发职业能力等级证书。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培训合格的颁发职业培训证书,通过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颁发职业能力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职业培训证书管理

  (一)职业培训证书是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完成相应培训任务并达到合格水平的证明。职业培训证书不分等级。

  (二)职业培训证书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统一样式。职业培训证书编码由15位数字、字母组成。第1-4位是证书核发年份,第5-7位是职业培训课程标准编码,第8-10位是培训机构代码,第11-15位是证书序列号。

  第二十七条   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管理

  (一)职业能力等级参照相应的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可设定五个等级,对评价对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操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二)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统一制做。证书编码由15位数字、字母组成。第1-4位是证书核发年份,第5-7位是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的编码,第8-10位是考评机构代码,第11-15位是证书序列号。

  第二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可直接向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将公告证书作废,并收回证书: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证书;

  (二)其所负责的项目质量低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违反职业道德,且情节恶劣的;

  (四)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办公室对评价人员和督导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时办公室将随机安排督导人员进行督导。

  第三十二条   合作的评价机构参评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必须秉承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合作机构终止合作,参评人员取消参评资格,并在协会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作的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相关规定,保证培训质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擅自提高培训费用、伪造备案资料等。如有违反,终止合作,并在协会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每年对合作的评价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并将结果对外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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