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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9-11-26 17:13:35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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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我处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需要

  物业管理发展至今已有38年的历史,物业管理行业在取得了辉煌成绩的同时,也对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物业管理行业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普遍,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和能力、业主自治组织运作规范等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物业管理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将成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推进剂,有利用持续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今年8月29日修订通过,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监事、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执行秘书信用信息档案,将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促进物业管理的公开透明,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一百条所列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制度。

  上述规定对我市物业管理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一)委托市物协开展《办法》起草工作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规范管理也已成为《条例》要求和行业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基于此,我处在2018年10月开始委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开展《办法》的起草工作。市物协成立于1993年,是全国(更多政策,请查阅中房网 www.fangchan.com)第一家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国内最大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之一,多次参与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

  (二)开展调研与研讨,起草并完成《办法》(初稿)

  在市住房建设局物业监管处的指导下,市物协组建由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为主的课题组,并制定的工作方案及研究路径,对我市及国内其他城市的法律法规和先进成果经验进行分析,对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体系以及其他行业的诚信体系进行了参考借鉴,同时结合《条例》各阶段的修订情况,起草并完成《办法》(初稿)。

  (三)组织会议研讨及书面征询,听取各方意见

  《办法》(初稿)形成后,调研组多次邀请市住房建设局、各区住建局、物业专项维修金管理中心、市物协、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表进行研讨。通过书面方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了解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相关工作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其中正文部分共二十一条,附件为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目录。

  (一)明确信用信息公开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办法》中的信用信息公开是指基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平台上客观信息的公开,《办法》第三条定义如下:信用信息公开是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按层级向物业管理项目、社会公众公布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并接受各方的查询和监督。

  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办法》也将信用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业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及其监事、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及其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的业主、其他应纳入信用信息公开的相关主体。

  (二)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及分工

  《办法》第五条对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市住房建设部门、区住房建设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明确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提供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管理类信用信息,有利于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联动;明确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有利于提升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三)建立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

  为了有效保护信用信息公开主体的知情权,《办法》建立了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处理机制,对于信用主体及其他相关人认为信息平台记载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息归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异议处理或修复。具体请见《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四)以信息使用为抓手,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除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外,《办法》最后以参考依据的方式明确了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要求。以信用信息的有效使用为管理抓手,引导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合规运作,逐步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履职需要,将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参考依据;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也可使用信用信息,作为行业协会的各类评优评先、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活动或履约评价、差别化监管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等参考依据。

  四、《办法》主要特点

  (一)重在信用信息的公开

  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通过实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让物业管理各个主体运作在阳光下运行,通过人民群众的舆论来监督物业管理的运作,也将产生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以可追溯性信息为基础

  物业管理涉及面广,矛盾纠纷多,各类信息层出不穷,本《办法》仅将行政、司法及仲裁等机构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除了本类信用信息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外,还有可追溯性的特性。具体内容可见《办法》第七条。

  (三)明确公开内容,建立公开目录

  为了方便管理部门明确信息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以及未来对信用信息公开内容的修订。《办法》另行设计附件,即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和本《办法》,编制了《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各信用信息公开主体的数据项名称、数据来源及更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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