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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金牛山庄纠纷谜局:承建方倒欠开发商钱 购房人也钱房两失

李叶   2019-11-22 11:19:58   来源:中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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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宗购房交易中,以开发商为中心,购房者与房屋项目承建公司间本应没有直接联系,但在承德,一个名为金牛山庄的楼盘,却将两者的命运绑到了一起,并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谁能想到,我给他盖楼,最后自己却成了欠款方?”金牛山庄6号楼承建方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三普建筑”)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杨静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微信ID:china-crb)记者采访时表示。

  另一边,金牛山庄5号楼购房人邵英春也觉得有苦难言,“拿不到房,也退不到钱,我到现在还不敢告诉家人这件事。”

  11月11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来到了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彩云岭隧道旁,看到了处于漩涡中心的金牛山庄——不大的楼盘总共只有6栋楼,且交通位置算不上繁华。

  围绕着它的,却是3个建筑公司、20名购买人及开发商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正昊公司”)三方连续几年来不断上演的官司和升级的纠纷。由于涉及方面较多,且事件错综复杂,承德市司法部门在介入和处理问题过程中也饱受争议。

  被拖欠的工程款

  “原来我也是出门包里要装着好几万的,现在出去打官司,都只敢坐70块钱的绿皮火车,住50块的宾馆。”杨静说道。

  严谨点说,杨静消费习惯发生变化的转折点在2011年。

  那一年的11月8日,三普建筑和正昊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三普建筑在垫付正负零后,正昊公司应每月按照工程进度造价的75%给付工程款,同时约定此建筑工程因被告手续不全致使停工,被告承担一切费用,协议第5条约定“本工程在预算中执行河北08定额,人工费执行承德市造价站每月发布的造价信息人工费价格。”

  合同生效后,三普建筑于2013年3月进场施工。

  “地下的打桩部分我们前期已经垫资垫完了,到地上的主体部分,他们该按照工程进度造价的75%拨款了,可是并没有按照约定拨款。开始是说这个月没有,我们就等到下个月,到了下个月,又推迟到再下一个月,中途偶尔给个百八十万的。”杨静介绍当时的情况。

  这样的拖欠问题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杨静的一再催促下,正昊公司法人王恩重组织双方开了一次会议。“王恩重还有一个投资公司,叫承德市竑瑞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竑瑞达’),法人是他儿子——王久利,他在会上告诉我们,‘没钱了就去竑瑞达拿,最后咱们有一笔总账,如果工程款超了,你们就得给竑瑞达二分利息,如果没超你们就不用掏。’”

  杨静表示,这次会议只是做了会议纪要,并没有签订合同,之后的借款合同也只有一份,由竑瑞达保存。

  就这样,杨静借着王恩重投资公司的钱,继续为王恩重项目盖楼,这也为后来持续数年的官司和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杨静陆陆续续从竑瑞达处借来共计603万余元后,工程款再次进入到拖欠状态,后期工程资金大部分由三普建筑垫付完成。期间,杨静一度通过民间借贷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工程即将竣工之际,经三普建筑计算,正昊集团共计欠款2000多万元,杨静也走上了向正昊公司讨要拖欠工程款的道路,正昊公司则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

  持续到2015年,杨静在一筹莫展之际了解到,金牛山庄6号楼是给承德市水务局所盖,水务局近期正准备将购房款1800万元打给正昊公司。

  同年1月14日,三普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正昊公司财产。在这份财产保全申请书上,写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可能,特申请采取保全强制措施。请求事项: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冻结账户上的存款;二、如果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请求冻结承德市水务局拟拨付给被申请人的购房款。”

  1月16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告正昊公司1800万元以内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

  谁动了保全财产?

  2017年,这场官司以三普建筑的胜诉画上了短暂的句点。

  据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承民初字第00018号显示,到2015年工程完工,金牛山庄6号楼工程款为35068040元(3507万元),确认正昊公司给付三普工程款12084557元(1208万元)。

  判决结果如下:

  解除原(三普建筑)、被告(正昊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于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983483.09(229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请求。

  因在起诉之前就申请了财产保全,杨静松了一口气,想着很快就能收到欠款了。判决书生效后,杨静立即申请执行判决结果(正昊公司应向三普建筑支付2298万元的工程款)。

  等待着杨静的却是一个怎么也令她无法接受的回答——“保全财产早就解冻了。”

  “谁解封的?不用通过我们申请方吗?” 杨静不敢相信,再问下去也没人回答。

  几经辗转和周旋,杨静拿到了一份与解冻保全财产有关的调解笔录和承德市中级法院下达给承德市水务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资料显示,这次调解时间是2015年2月6日(笔录中失误记录为1月6日),调解笔录字迹潦草,不过也能看出调解过程并不复杂。

  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是正昊公司法人王恩重,委托代理人是其儿子王久利和水务局相关负责人。

  崔姓审判人员简单的了解了水务局与正昊公司的债务关系,并表示“我们查封正昊财产,水务局有义务协助。”

  水务局和王久利均表示同意。同时,王久利提出,现在查封的1200万元得支付给我方(正昊公司),解决农民工工资。

  对于正昊公司还有一些财产需查封,王久利表示用正昊公司的土地抵押。

  最终,水务局按约付给正昊公司1200万元。

  承德市中级法院向承德市水务局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道,解除金牛山庄购房款壹仟贰佰万元的查封。

  就这次调解和解冻财产理由的合理性,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正。

  齐正表示,正昊公司解决自身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件事并不优先于三普公司的欠款问题。但是,由于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一些地方法院在处理债务问题时会实行一些措施。即使如此,在这次调解中,虽然提到要用这笔钱去解决农民工工资,但没有资料显示,被告方提供了相关拖欠农民工工资亟待解决的证据,最终是否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没有下文;同时,法院没有调查其他可查封的财产或抵押物,调解中提到要用以抵押的土地,也没有看到有提供这块地的相关的鉴定资料;其次,原告方没有参与到这次调解中来,既然查封可以在没有申请者参与的情况下解冻,那么申请保全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这次调解仍是比较令人费解的。

  原告变被告

  杨静的烦恼还不止于此。

  同年,正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包括人工费用方面,双方对协议中约定的“本工程在预算中执行河北08定额,人工费执行承德市造价站每月发布的造价信息人工费价格”理解不同等。

  对于这个理由,法院予以了采纳。

  2017年6月19日,二审判决结果下来了。

  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民终330号资料上显示,涉案工程结算执行的是河北08定额,而劳务市场日工资与定额河北省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人工单价所包含的内容不同,不是同一种计价方式,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人工费按劳务市场的人工标准”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选择适用劳务市场的人工费标准。本案按照河北08定额和冀建价信【2014】10号《关于印发2013年下半年各市建筑市场综合用工知道价审核结果的通知》计算人工费。但考虑承德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施工难度相对增加,在定额计价的基础上酌情支持差价的10%。

  最终,二审在一审的基础上,核减了7198008.52元。判定正昊公司向三普建筑支付工程款15785474.57元。

  “工程款大幅缩水,我们(三普建筑)不能接受,就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被驳回了,现在还在抗诉。” 杨静补充。

  另一边,正昊公司的“进攻”也远远没有结束。

  这一次,杨静由一个被拖欠工程款的承建方变成了向王恩重借款的欠债方,她也站到了被告席上。

  根据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802民初2643号资料,王恩重作为原告称,2014年至2015年,被告因资金紧张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本金7573520(757万)元。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但至今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息未还。

  同时,原告提供了7份合同和收据等证据。

  借款收据之一的复印件显示,借款使用的是竑瑞达公司的借据,在公司审批处有王久利等三位负责人签字。

  对此,被告(杨静及其他三普建筑负责人)辩称,一、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该驳回其起诉,被告没有在原告处借款,原告提供的《贷款合同》虽写明出借人是王恩重,但在合同尾部注明的借款人是承德市竑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前后矛盾;二、出借手续与虚假合同不一致,如果是王恩重出借款项,就应当有王恩重个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完整的借款手续;三、诉状中王恩重签字与合同中签字并非同一人;四、借款合同是虚假合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后来我们才知道,因为竑瑞达不具备出借资格,所以王恩重以个人名义起诉我们借了他钱。”杨静认为,明明之前说好是工程款,结果借据上是2分利息,还要我们本息一起还,这让人无法接受。

  合同造假

  随后,杨静等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因鉴定费支出过大的考虑,只对证据1和证据7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

  双桥区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3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证据1的第四页与其他页不是一次打印装订成形,证据7的第四页与其他页倾向不是一次打印成形。

  “除了我们签字的页,其他都是他们造假后替换的,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杨静称。

  鉴定结果送达后,双桥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原告补充提交了借款申请审批表及借款借据,以印证1-7笔借款是被告申请而借出。

  不过,竑瑞达也出具了说明,表明该公司未向被告杨静等出借款项。

  最终,造假合同并没有影响判决的方向。

  双桥区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庭审当事人陈诉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明确,被告虽在原告提供的申请审批表中的借款人出签字,且原告出具的《贷款合同》中尾部注明出借人为承德竑瑞达,但上述证据并未加盖竑瑞达公司印章,且竑瑞达出具了说明未借款。故不认定竑瑞达未出借人。借款人系原告王恩重、其子王久利、其妻孙秀兰及原告委托的案外人通过银行转入被告账户。确定实际出借人为王恩重。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款申请表、双方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及2015年7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故被告应该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

  最终,判决被告杨静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34533元(60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以下方式以年利率24%将8笔累加计算:1.自2014年3月21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2.自2014年4月26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以本金140万元为基数;3.自2014年5月23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以本金66万8千元为基数;4.自2014年6月16日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以本金246万元为基数。

  判决书同时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杨静认为这次判决对造假视而不见非常不合理。

  她说,竑瑞达就是王恩重父子的公司,随便开一个说明并不是难事;抛开对合同造假这部分的处罚力度不够,及合同造假影响的结果不算,所有问题的症结还在解封上。“如果当时这笔工程款给到我们,我们把这笔所谓的欠款给还了,也不会有这么多事了。”

  对此,律师齐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合同造假,那么就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原告方作出了造假的行为,应该推定对被告有利,法院应该重新审视原告的诚信问题。“通过能看到的借据证据来看,问题也很多。”

  与此同时,杨静了解到除了三普建筑,给正昊盖金牛山庄的其他两家建筑公司也因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跟正昊打着官司。

  钱房两失的购房人

  在被正昊公司拖欠了工程款的建筑公司中,有一家名为承德高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高远建筑”)有着更为特殊的地方。

  数名购房者向记者表述,在2015年-2016年间通过高远建筑与正昊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抵款认购书。这时,金牛山庄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

  一名宋姓购房人告诉记者,“承德这边也没啥大开发商,可能就是亲戚朋友有人说有价格合适的房子看看就去买了。当时签认购书时,王久利本人也在,因为认购合同上打印的名字不对,还是他亲笔划掉改的,等预售证下来之后,我们想去换成正式合同,对方却不承认这事了。”

  其中一名购房者的抵款认购书。

  购房者邵英春详细讲述了这一过程。

  “2016年8月,我与正昊公司及高远建筑签约购买了金牛山庄5号楼的一套房,因为五证不齐,我们签的是抵款认购书,认购书约定该套房价格为5990元/平方米,总面积92.22平方米,总房款是551619元,降价之后是52万元。签完认购合同,王久利让我将购房款交给施工方林玉明。他说这个钱用来抵高远建筑的工程款,就不用通过正昊公司的会计转账,省得麻烦,等预售下来再来跟正昊签正式合同就行。我按照他的说法,直接把钱给了高远建筑。”

  同年11月,金牛山庄取得了预售许可,却拒绝跟邵英春签正式购房合同。

  于是,邵英春将正昊公司和高远建筑的林玉明一同告上了法庭。

  回忆起这段经历,邵英春拿出一份判决书。

  根据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802民初2484资料显示,“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金牛山庄工程款抵款认购书》时故意隐瞒承德高远建筑与被告正昊公司的诉讼纠纷一审败诉的事实,同时在认购书中故意不说明施工方主体,致使原告在未全面知悉二被告及高远建筑之间的纠纷及所购房屋的风险和施工主体的情况下雨二被告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了房款。二被告签订认购书时,恶意串通,隐瞒上述事实,损害了原告利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林明玉因该认购书取得52万元购房款,应当予以返还;因二被告的共同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认购书无效;被告林玉明返还原告邵英春购房款52万元,被告正昊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正昊公司、林明玉共同赔偿邵迎春损失312792元(31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他满怀信心准备申请执行的时候,正昊公司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12月10日二审开庭后,邵英春关注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无忧网),终于看见了期盼已久的信息,一审判决书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6日。经向法院有关人士咨询得知,二审案件,只有二审法院上传结果是维持原判的,系统内自动生成生效日期。

  邵春英来到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将这份期盼已久的信息进行了公证。

  但是,在2019年2月20日,二审法院认为,涉诉抵款认购书第7条明确约定“本认购书以三方签字盖章并甲方收到施工方的有效证明时生效。”高远建筑作为施工方并未签字改正,该合同效力待确认;上诉人提交的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2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书与本案事实基本一致,但适用法律不一致,应统一裁判标准。一审判定认定事实不清。

  最终裁定撤回邵英春胜诉的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802民初2484民事判决,发回双桥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邵英春表示,现在钱房两失,至今不敢告诉自己的老婆孩子以及父母这个消息。

  连续亏损四年的开发商

  有趣的是,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依据撤销邵英春胜诉判决的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在二审时同样被撤销了。

  在关联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8民终1013号裁定结果中写道,“本院认为,涉诉抵款认购书第7条明确约定‘本认购书以三方签字盖章并甲方收到施工方有效证明时生效。’高远建筑作为施工方并未签字改正,该合同效力待确认;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802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与本案事实基本一致,但适用法律不一致,应统一裁判标准。最终裁定撤销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3927号民事裁定。”

  一切绕了一个圈,最后又回到了原点。

  经记者走访了解,跟他们一样的购房者大概20人,签约后的经历也不尽相同。目前,他们中多数人认为司法机构在处理正昊公司问题上存在不合理,一些传言也不胫而走。“开发商跟法官私交很好”“开发商曾说自己就是靠打官司起家的。”

  因此,邵英春曾多次以实名通过邮件的方式举报其质疑的法官。

  2019年10月,这些购房者还在金牛山庄门前拉起了维权横幅。

  记者试图与正昊公司的负责人及他们口中的法院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不过电话均未接通。

  回到正昊公司本身,记者通过企查查APP查询到,该公司相关风险有206条;相关裁判文书184条。

  2019年,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正昊公司法人王恩重被承德市双桥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

  同时,记者注意到这家公司于2015年开始公布年报,不过每一年的营业总收入都选择了不公开。

  企查查显示,正昊公司2015年利润总额263万元,净利润-464万元,纳税总额-464万元,负债总额18276万元;2016年公司利润总额42万元,净利润-548万元,纳税总额-548万元,负债总额24276万元;2017年公司利润总额-738万元,净利润-738万元,负债总额33318万元;2018年公司利润总额-183万元,净利润-183万元,负债总额39747万元。

  连续4年净利润为负数,加上极高的风险,可以说正昊公司的经营情况并不乐观。

  对此,一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需要看现金流和负债的比例,如果现金流特别少,负债大,且利润为负数,这个企业基本属于借旧还新来维持运转。“他的资本变动也很小,增加的资产估计都是资本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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