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常住建〔2023〕32号)

2023-03-08 10:54:35来源: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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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3-03-07
  • 发文字号:(常住建〔2023〕32号)
  • 发文机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3-02-15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常住建〔2023〕32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二、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栋申领预售许可证。

  三、已完成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备案的,所涉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四、“商品住房项目在价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需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规定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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