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3-12-20 10:08:18 来源:宜宾三江新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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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3-12-1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3-12-1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区管委会2023年第2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宜房调办〔2023〕21号)文件精神,结合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计划若干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宜三江办发〔2022〕29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吸引和鼓励更多人员来我区就业置业,切实开展好我区购房补贴相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人,在三江新区主城区(白沙湾街道、沙坪街道、双城街道,下同)范围内参与补贴活动的在售楼盘(购房补贴、团购补贴参与楼盘详见附件3、4,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下列范围给予购房补贴。

  (一)购房补贴对象

  1.农村户籍人员、产业工人、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新就业大学生应满足毕业5年内(毕业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在我市就业且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新市民应满足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3年(获得户籍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青年人应满足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

  2.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群体;教师(各级各类学校、教研、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者)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医护工作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模范需有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且是同一对夫妻结婚生育,提供结婚证和生育证明。

  4.以上1、2项补贴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套数享受,第3项补贴同一购房家庭只能享受1次,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二)落户人员购房补贴

  在三江新区主城区参与补贴活动的在售楼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将户籍从三江新区以外的区域迁入的人员。

  (三)人才购房补贴

  在三江新区主城区参与补贴活动的在售楼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经认定的在新区就业的F类及以上人才(其就业的所属企业工商注册地、财税征管关系均在三江新区范围内,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及以上且申请购房补贴时社保处于在缴状态,社保缴纳地为宜宾市市本级、翠屏区、南溪区之一),人才购房补贴只能享受1次。

  (四)团购补贴

  在参与团购活动的三江新区主城区同一在售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内,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住房的群体。团购补贴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套数享受。国有企业统一采购的新建商品房不在团购补贴范围。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范围对象的,申请购房补贴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三江新区主城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现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签订时间、网上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落户人员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其户籍在实施细则生效之日前(即2023年11月6日前)属于三江新区之外;申请人购房时间应在政策执行期内。

  (二)使用房票购房或购买保障房、限价商品房、定向商品房、安置房等政策性房屋和二手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通过共有产权方式购买的,按《关于印发〈关于宜宾三江新区推进产业工人留宜安居工作方案(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三江住建发〔2023〕83号)享受补贴优惠,并可参与此次团购补贴。

  (三)申请人必须为房屋所有权(含共有产权)人。

  (四)在本实施细则实行前已办理网签或合同备案,通过退房再购房(包括买受人换名购房)改变同一住房网签或合同备案时间的,不享受相关购房补贴政策。符合《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管理的意见》(宜房〔2012〕197号)文件要求,按程序备案注销退房再换购不同住房的,按原网签或原合同备案时间执行补贴政策。          

  (五)同时符合招商投资协议中购房奖补等相关政策(包括双限房优惠政策)和本实施细则中购房补贴的人员,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其中一项购房补贴。同一套房屋仅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政策,不可叠加本政策之外的其他购房补贴政策(除特别说明外)。

  (六)符合多项补贴条件的不作累加计算,但落户人员购房补贴可与其余任一补贴叠加享受,团购补贴可与除人才购房补贴外的任一补贴叠加享受。

  三、补贴标准

  (一)购房补贴标准

  以网签合同备案面积为准,对于农村户籍人员、产业工人、新就业大学生、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教师、医护工作者、现役或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群体,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每套最高不超过3.75万元。

  符合一对夫妻结婚生育的二孩(2016年1月1日起)家庭,单户补助3万元;符合一对夫妻结婚生育的三孩(2021年6月1日起)家庭,单户补助6万元。以上二孩、三孩家庭均需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二)落户人员购房补贴标准

  在完成落户后以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或网签合同备案面积)为准,按照《关于印发〈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计划若干支持政策(试行)〉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凡落户即给予一次性200元/平方米落户补贴,落户2人以上(不含2人)给予一次性300元/平方米落户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人才购房补贴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计划若干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规定,对经认定的在新区就业的F类及以上人才,以网签合同备案面积为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和额度分别为 C 类及以上人才15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万元;D 类人才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万元;E 类人才4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万元;F 类人才3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购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转售,按照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团购补贴标准

  组团购买10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群体,按15000元/套给予团购补贴,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在政府补贴和现有优惠的基础上,另行给予团购优惠(建议为不少于15000元/套的专项优惠),企业优惠政策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四、服务企业发展

  (一)减轻企业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产权属全体业主,或者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二)优化车位销售

  在符合法定预售条件的前提下,取得车位预售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相关优惠进行车位销售的措施,可予以支持。

  五、其他要求

  (一)补贴资金筹集和拨付

  区财政部门将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购房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根据用款申请向区住房建设局核拨费用,由区住房建设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兑现补贴资金。

  (二)补贴后的监管

  区住房建设局对已经领取购房补贴人员的网签合同予以冻结,原则上不再办理合同注销变更相关手续。

  区住房建设局及时将落户人员购房补贴发放情况推送区公安分局,落户补贴最迟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半年内申请。区公安分局对已经领取落户购房补贴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并定期查询户籍情况。自领取落户购房补贴之日起2年内,当事人如需从三江新区迁出户籍,应全额退回所领取的购房补贴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若定期查询中发现已领取落户购房补贴的当事人存在迁出户籍但尚未退回相应补贴资金的,经查实相关部门将予以追缴,拒不归还者,将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及责任

  1. 房企专项优惠:参与三江新区主城区购房补贴的房开企业,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给予购房者配套相应专项优惠,购房者购房时应向所购楼盘房开企业提供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 参与本次购房补贴的房开企业应提前将现行促销活动及购房专项优惠标准如实上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房开企业不得随意变动优惠政策,凡有弄虚作假、拒不兑现购房优惠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强制退出购房补贴并进行严肃查处。

  3. 参与本次购房补贴的房开企业,应明确告知购房者房源销售价格、楼盘促销活动、购房专项优惠等相关事项,并填写《宜宾三江新区房开企业购房专项优惠表》(详见附件6)。参与团购的房开企业需执行团购专项优惠到位,并填写《参与组团购房的成团明细表》(详见附件5)。

  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借机涨价,哄抬房地产市场价格,也不得借机大幅降价,扰乱房地产市场。凡有哄抬房价和大幅降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强制退出购房补贴并进行严肃查处。

  (四)法律责任

  1.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家庭或个人,区住房建设局将依法向申请人追回补贴资金,拒不归还者,将追究当事人相应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购房补贴资金。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购房补贴资料清单和申请流程附后。

  (六)若本实施细则与《关于印发〈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计划若干支特政策 (试行)〉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宜三江住建发〔2022〕88号)中人才购房补贴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七)本实施细则中购房补贴、落户人员购房补贴、团购补贴有效期为2023年11月6日—2024年3月31日,申请人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我区住建部门提交购房补贴和团购补贴申请,在合同备案并完成户籍迁入后半年内(最迟以取得不动产权证开始计时半年内)提交落户人员购房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购房落户补贴有效期为2022年5月1日—2027年4月30日,申请人应于2027年7月31日前向我区住建部门提交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在合同备案并完成户籍迁入后半年内(最迟以取得不动产权证开始计时半年内)提交人才购房落户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八)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区投资服务局、区数字经济局、区动力电池局、区高端装备局、区工业服务业局、区公安分局、区自规分局、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政策解读

  2. 购房补贴申请资料清单和流程

  3. 宜宾三江新区购房补贴楼盘信息表(适时更新)

  4. 宜宾三江新区团购楼盘信息表(适时更新)

  5. 参与组团购房的成团明细表

  6. 宜宾三江新区房开企业购房专项优惠表

  7. 宜宾三江新区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一

  8. 宜宾三江新区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二

  9. 宜宾三江新区产业工人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

  10. 宜宾三江新区落户人员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

  11. 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购房补贴资格认定表

  12. 宜宾三江新区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下载:附件1-12.doc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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