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房地产信贷 2025-08-13 09:30:45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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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5-08-12
  • 发文字号:苏房金〔2025〕46号
  • 发文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5-09-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苏房金〔2025〕46号

  各分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二、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三、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四、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施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2日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数环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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