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 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信贷 2026-10-22 16: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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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2026-10-20
  •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26〕5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实施日期:2026-10-2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住房(持有住房是指有住房产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包括预告登记,下同)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二、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

  (一)新购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确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二手住房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且不超过15万元。

  (二)自住住房装修翻新费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款、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翻新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

  (三)职工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后,符合规定条件再次申请装修费提取的,应距上次装修费提取间隔满10年。

  三、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不存在当前贷款逾期情形。两人及以上共同持有住房的,产权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6年10月20日       

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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