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评比表彰工作部署,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2026年4月30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广厦奖评选办法》(2026年修订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广厦奖评选指标及计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组织本地区广厦奖项目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附件:
1.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广厦奖评选办法(2026年修订稿)
2.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广厦奖评选指标及计分标准(试行)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6年5月20日
附件1: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广厦奖评选办法
(2026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广厦奖(以下简称广厦奖)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厦奖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综合性奖项。获奖项目综合品质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推动“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建设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广厦奖评选工作经国家批准,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四条 广厦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性”原则,严格实施“四分离”管理,初评、复评、评审、审定四个环节的评审专家不重复。
第五条 广厦奖评选表彰周期为三年,获奖数量控制在300个以内。
第六条 广厦奖评选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城市更新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的新农村住宅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广厦奖评选工作在中国房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协(以下简称省级房协)的会员中开展,企业自愿申报。
第八条 广厦奖的申报单位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
2.项目配套完整,住宅总建筑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城市更新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一般在2万平方米以上。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名称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3.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完整交付,使用一年及以上。
4.住户对项目的满意度85%以上。
5.项目入住率60%以上。
6.城市住宅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6层(80米);县城住宅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8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2.使用了明文规定淘汰的材料和技术,或使用了假冒伪劣材料、部品。
3.申报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有重大不良记录(以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或处罚决定为准)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且负有主要责任。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一条 广厦奖评选依据现行的《住宅性能评定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等规范和标准,从4个维度全面评价项目品质。评选指标如下:
(一)安全耐久(310分)
1. 结构工程(70分)
2. 防火(60分)
3. 防水(40分)
4. 燃气及电气设备安全(40分)
5. 装修和外墙保温(35分)
6. 管线、设备、门窗(35分)
7. 日常安全防范(30分)
(二)舒适健康(350分)
1. 空间布局与建筑造型(45分)
2. 绿地景观(30分)
3. 住宅平面(45分)
4. 套型和装修(100分)
5. 隔声(35分)
6. 设备设施(60分)
7. 污染控制(35分)
(三)绿色低碳(160分)
1. 节能(90分)
2. 节水、节地、节材(70分)
(四)智慧便捷(180分)
1. 配套设施(60分)
2. 活动场地与道路交通(60分)
3. 智能化(60分)
以上4个维度总分1000分。广厦奖项目得分不低于850分。
第四章 评选组织
第十二条 中国房协设立广厦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提出广厦奖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监督广厦奖评选过程、审定广厦奖入围项目。评委会主任由中国房协会长担任,评审委员由评委会主任、中国房协副会长单位和省级房协等推荐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中国房协设立广厦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厦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广厦奖办公室设在中国房协秘书处,广厦奖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会领导兼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房协负责组织本地区广厦奖项目的初评和推荐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办法,报广厦奖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候选
第十五条 为切实发挥广厦奖对“好房子”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预防规划设计和建造缺陷,评选工作实行候选制度。开发单位完成项目建筑规划设计之后、竣工验收之前,可向省级房协申报广厦奖候选项目。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广厦奖候选项目申报表。
2.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区交通分析图、住区功能分区图、住区环境景观布置图、住区整体鸟瞰图及临街建筑透视图、相关专业设计文字说明。
4. 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住宅单元平面图(包括地下室、一层、标准层、顶层平面图),住宅楼栋单元组合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住宅套型平面图(注明套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面积系数和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住宅单元水、暖、电系统配置图,相关专业设计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省级房协按本办法和广厦奖评选有关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评,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广厦奖办公室推荐。
第十七条 广厦奖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批对省级房协推荐的候选项目资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为候选项目,由中国房协予以公布,并颁发标识和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级房协应对候选项目的开发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项目培育工作记录。培育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上报广厦奖办公室。
1. 候选项目出现不符合广厦奖标准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但开发单位拒不整改。
2. 候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3. 候选项目引发较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及社会舆情。
第十九条 广厦奖办公室对候选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省级房协反映的第十八条所列情况及时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终止其候选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报。
第二十条 广厦奖办公室定期对候选项目进行清理。竣工交付使用满两年未申报广厦奖的,终止其候选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申 报
第二十一条 广厦奖由开发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房协提出申请,参建单位的资料由开发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1.广厦奖申报表。
2.法定建设程序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配套公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区交通分析图、住区功能分区图、住区环境景观布置图、住区整体鸟瞰图及临街建筑透视图、相关专业设计文字说明。
4. 建筑设计图纸,包括住宅单元平面图(包括地下室、一层、标准层、顶层平面图),住宅楼栋单元组合平面图、立面图及剖面图,住宅套型平面图(注明套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面积系数和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配套公共建筑单体图(包括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住宅外部透视图,住宅单元水、暖、电系统配置图,相关专业设计文字说明。
5. 项目自评资料(按广厦奖评选指标逐项打分,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6.项目集采的主要材料、产品和部品的有关情况。
(上述2、3、4项资料,候选项目已提供且没有重要修改的,无需重复提供;有重要修改的,应就修改的内容提供补充资料。)
第七章 初评与推荐
第二十三条 省级房协接到企业申请后,应组织实施住户满意度调查,向全体住户公示项目申报广厦奖事宜,征集住户意见,形成住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房协应结合安全耐久、舒适健康、绿色低碳、智慧便捷4个维度对应的专业方向,从广厦奖专家库选择不少于4位专家,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初评。初评工作内容包括:
1.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广厦奖申报条件。
3.项目现场查看、入户访问。
4.撰写初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候选项目完成全部培育工作记录并达到广厦奖申报条件的,可简化初评工作。省级房协综合当地项目初评总体情况,根据专家评分情况择优向广厦奖办公室推荐。
第八章 复评与评审
第二十六条 广厦奖办公室收到省级房协正式推荐文件和项目资料后,从广厦奖专家库随机选择不少于4位专家进行现场复评。复评工作内容包括:
1.听取申报项目情况介绍。
2.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和省级房协初评意见。
3.现场查看、入户访问,并按广厦奖评选指标作出量化评价。
4.撰写复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复评专家汇报,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初评和复评意见,开展评议,确定广厦奖入围项目。
第九章 公示与审定
第二十八条 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由中国房协在中房网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各省级房协将该名单在本地公示7个工作日,并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报广厦奖办公室汇总。中国房协召开会长办公会,根据公示情况对广厦奖入围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广厦奖获奖项目。
第十章 表 彰
第二十九条 中国房协召开表彰会议,向荣获广厦奖的开发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证书;向开发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颁发证书;对规划与建筑设计、施工质量、新技术应用或运维管理等专业特色突出的获奖项目进行表扬;对在初评和推荐工作中严肃认真、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第三十条 获得广厦奖的开发单位,可在获奖项目上按规定展示广厦奖标识;在中国房协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中“科技创新”指标得满分。
第三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厦奖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国房协将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经验交流和宣传。
第十一章 纪 律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参评资格或获奖称号。
第三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如有违反,中国房协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参与广厦奖项目候选、初评和推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厦奖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鼓励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得广厦奖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并在土地出让、项目融资、预售资金监管、行政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中国房协对广厦奖获奖项目进行跟踪监督,随时受理各类投诉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核查。经核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项目,撤销广厦奖称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房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厦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